本报讯(记者 王辉 魏罗妮)11月9日,记者从兴庆区人民法院获悉,日前,该院探索建立了“预拍卖告知”制度,并发出首份《预拍卖通知书》。
据了解,申请执行人赵某与被执行人韩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兴庆区人民法院审理,判决韩某向赵某返还借款30余万元。判决生效后,韩某一直未履行还款义务,赵某遂于2023年5月底向兴庆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有一套房产,兴庆区人民法院遂对上述房产进行查封。执行法官在入户评估房屋时,发现该房屋为空置状态,被执行人韩某并不在该房屋居住。但径直拍卖房屋程序繁琐且会产生一定的费用,虽能实现赵某的胜诉债权,但实现债权时间较久。
为此,执行法官向韩某发出《预拍卖通知书》,告知韩某不履行债务的行为将导致房屋被拍卖的后果。韩某收到《预拍卖通知书》后,意识到执行措施的强制性和后果的严重性,于当天主动向法院提出要一次性履行义务,最终该案顺利执结。
据执行法官介绍,“预拍卖告知”制度是指在正式拍卖被执行人动产或不动产之前,向被执行人发出“预通知”,责令其在法院规定期限内履行全部债务的拍卖前置程序。《预拍卖通知书》是一份严肃的警告,也是一份善意的提醒,告知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的法律后果,让被执行人认识到自身的错误行为,及时“回头”,改正错误,自觉履行义务,构建诚信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