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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质询案的规定

(2024年1月16日银川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主席团第一次会议通过)

2024年01月17日  本报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大会期间,代表10人以上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第三条 提出的质询案应属于本级行政、监察、审判、检察机关职权范围内的问题;违反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重大问题;严重失职、渎职问题。

第四条 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一事一案。

第五条 代表提出的质询案交大会秘书处,由大会秘书长提请大会主席团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在主席团会议、大会全体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质询案以口头答复的,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到会答复;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签署,由主席团印发会议或者印发提质询案的代表。

第六条 受质询机关负责人答复质询时,提质询案的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七条 质询案在主席团决定交受质询机关前,提出质询案的代表要求撤回的,该质询案即行终止。

第八条 质询和答复的内容,主席团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印发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