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李姝)近日,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发布了新修订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标准实施细则》,进一步规范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编制、报批、调整和实施监管等工作,促进土地征收成片开发科学有序,更好地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土地要素保障。该细则自11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细则提出,土地征收成片开发应当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注重保护耕地,注重维护农民合法权益,注重节约集约用地,注重生态环境保护,促进当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土地征收成片开发范围内需要统一开发建设的交通、给水、排水、供热、供气、供电、通讯等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以及其他公共用途土地面积,占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总用地面积比例应不低于40%。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应当充分征求成片开发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细则明确,要严格依据规划开展土地征收成片开发工作。编制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应依据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并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土地征收成片开发原则上应在城镇开发边界内布局。开发方案涉及城镇开发边界优化调整的,应同步评估并相应做出调整。
细则规定,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向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因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国土空间规划调整或者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无法实施的,可按规定调整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
细则要求,设区的市、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土地征收成片开发工作的监管。自治区自然资源厅依据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对各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督察,对未按批准范围实施的将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的不予受理新的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