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诚信社会信用修复机制很有必要
版次:4 作者:吴戈
不久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召开自治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新闻发布会,在会上发布了《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信用条例》。在条例中明确“管理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机构、公共信用信息单位对信用主体提出的公共信用信息修复申请,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自治区规定的程序予以受理,符合信用信息修复条件的,应当采取移除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终止公示失信信息等措施进行修复。受理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申请信用修复的主体收取费用”。同时,规定了建立健全信用信息修复、变更协同联动机制,保障信用信息修复、变更的及时性、有效性和协同性。
不可否认,信用体系建设能够立威最重要的措施之一就是失信联合惩戒机制。通过相关部门严格的惩罚制度,让失信企业“一处失信,处处难行”。这种让失信企业“寸步难行”的做法,就是明确告诉失信企业,没有了诚信就没有了一切,让相关规定长出“牙齿”,树立起不敢逾越的“高压线”从而让大家都能主动守信。
但很显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最终目标,并不是让其成为一个“审死官”,对于失信企业一棒子打死,而是让大家都能守信,担负起自己应担负的责任。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难免会遇到很多突发情况,出于这些客观因素影响,有时企业出于被动,无法承担自己相应的责任导致违约,而这也许并非企业本意。错就是错,企业也会为此伤及信用,也算是付出了相应的代价。但改过自新,善莫大焉。他们同样也有权利得到宽恕和改正的机会,而此次条例中明确了修复信用的方式就是再一次给予企业生命。这样的措施不仅能鼓励失信企业去纠正弥补他们的错误,还能让他们重新回归到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为社会发展继续增加动力。
从更宏观的监督来看,信用修复机制也是保障社会信用体系平衡发展的重要环节,试想一下,如果只重视惩罚,而忽略了修复,最终有可能导致“破窗效应”,那整个体系可能就会失去公信力。
吴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