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超标电动自行车”设过渡期的柔与缓

版次:5 作者:孙瑞亭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电动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银川市政府5月21日发布通告,决定自2024年6月1日至2027年5月30日期间,依法对全市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以下简称“超标电动自行车”)实施过渡期管理。

通告规定,在过渡期内悬挂临时标识后可上路行驶,并遵守非机动车的通行规则,过渡期满后则不得上路行驶。与一刀切的生硬不同,这一政策的柔与缓既体现了治理“超标电动自行车”的决心是坚决的,同时也体现了对广大市民实际出行需求的关照与考量,从而彰显出治理的智慧与温度。

想要弄清楚什么是“超标电动自行车”,必须先弄明白什么是“合格车”,通告里说得很清楚: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是指具有脚踏骑行能力,能实现电驱动或电助动功能的两轮自行车,并符合下列要求,即具有脚踏骑行能力,具有电驱动或电助动功能,电驱动行驶时,最高设计车速不超过25km/h;电助动行驶时,车速超过25km/h,电动机不得提供动力输出,装备完整的电动自行车整车质量小于或等于55kg,蓄电池标称电压小于或等于48V,电动机额定连续输出功率小于或等于400W。不符合这些标准的自然就属于“超标电动自行车”,需要遵守过渡期管理要求,在通告发布之日前购买的“超标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在通告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登记,领取临时通行标识(有效期与过渡期起止时限一致),该过程不收取任何费用,逾期申请的不予登记。值得注意的是,自通告发布之日后购买的“超标电动自行车”,不予登记。过渡期内,未取得临时通行标识的“超标电动自行车”不得上道路行驶。过渡期届满后,“超标电动自行车”不得上道路行驶。

对“超标电动自行车”实施过渡期管理其实并不新鲜,外地不少地方已经施行,银川去年也就此面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当时给出的过渡时间为“2023年12月21日至2026年12月20日”。这就说明,电动自行车治理是许多城市面临的共性问题。一方面,在公共交通尚不够完善的现实情况下,电动自行车能够有效满足市民量大、面广、切实的出行需求,也是外卖送餐、短途配送等新业态的载体工具。另一方面,随着电动自行车保有量的持续“扩容”,不仅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市容市貌,更因为诸如超速、闯红灯、逆行、非法改装等使用乱象,正在成为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的重大隐患。能否妥善处置超标电动自行车,直接考验城市管理水平。因此,治理电动自行车乱象就要讲究个“时度效”,既不能任其野蛮生长不管不顾,也不可“一刀切”式非禁即限。在旺盛的出行需求与超标电动自行车管理的背后,政府职能部门要看到城市规划中非机动车道建设不完善、超标电动自行车销售源头监管不力、电动自行车交通违法行为执法不严等现实问题,从而对症下药、精准治理。

目前来看,实施过渡期管理彰显了治理的智慧与温度,关照和考量到了车主的实际出行需求,也为其在后续处置中减少损失提供了更多可能,是通过释放政策善意与运用柔性举措提升治理效能的具体体现。但是,大家肯定还是会期待职能部门在治理电动自行车乱象上能够交出一份满意的答卷,这不仅考验着城市管理者的管理智慧,也是彰显广大市民交通文明素养的必答题,需要相关部门出台更为细化的政策,同时也要作好宣传引导工作,让政策真正落地、执法有力。此外,《宁夏回族自治区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草案)》已两度发布征求意见稿,本月底还将召开立法听证会,这更增加了大家对依法全链条管理电动自行车的期待。因此,我们期待通过落实政策、人车共治,发挥实效,创新治理等举措,实现电动自行车行业发展有序、产品质量过硬、出行需求平衡、使用停放规范、监督管理有度,从而让城市更美好。

孙瑞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