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将对“超标电动自行车”实施过渡期管理
版次:4 作者:李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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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 李姝)5月30日,记者从银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获悉,为进一步规范电动自行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护道路交通参与者的合法权益,银川市日前发布《关于对“超标电动自行车”实施过渡期管理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将对“超标电动自行车”实施过渡期管理。过渡期自2024年6月1日至2027年5月30日止。
“超标电动自行车”是指最高设计时速、整车质量、外形尺寸等主要技术性能参数,不符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的《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 17761-2018)要求的电动两轮车。在源头治理方面,禁止生产、销售“超标电动自行车”。对本市已进入流通领域尚未售出的存量“超标电动自行车”,由销售企业和经营者在7月1日前自行处理。过渡期仍销售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并依法予以处理。
在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方面,《通告》规定,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经公安交管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5月21日前购买的“超标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2024年8月20日前)申请登记,领取并悬挂临时通行标识后方可上道路行驶。领取临时通行标识,不收取任何费用,临时通行标识有效期与过渡期起止时限一致。逾期申请的不予登记。5月21日后购买的“超标电动自行车”,不予登记,不得上道路行驶。过渡期届满后,“超标电动自行车”不得上道路行驶。
对于电动摩托车上路行驶,《通告》规定,符合国家标准并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内的电动两轮、三轮摩托车,应当按照公安部《机动车登记规定》办理机动车登记业务,申领机动车号牌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注册登记流程
车辆所有人应当交验车辆,确认申请信息,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车辆所有人身份证明;购买车辆发票;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发票或产品合格证遗失的,车辆所有人应当到注册登记点签订《电动车交通安全承诺书》后办理注册登记。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办理转让、变更及注销登记业务的,前往所在辖区交警业务窗口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