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管理职责 细化证件管理和使用

我区再次修订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

版次:03 作者:沈亚婷

本报讯(记者 沈亚婷)近期,自治区卫健委、自治区公安厅联合对2013年印发的《宁夏<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修订)》进行了修订,进一步规范出生医学证明管理。

《出生医学证明》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相关规定,由医疗保健机构依法出具的新生儿出生医学信息证明,主要用于证明新生儿出生时的健康及自然状况、血亲关系。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出生医学证明》逐渐承载了越来越多的社会功能,成为重要的医学凭证。

2024以来,按照国务院、自治区政府关于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的工作安排,自治区卫健委牵头推进新生儿出生“一件事”重点事项办理,推出《出生医学证明》电子证照,也对《出生医学证明》的应用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

据了解,新修订的办法统一了规范称谓,将原办法中“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称谓修改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将“婴儿”的称谓修改为“新生儿”。同时,明确管理职责,3年年均分娩量小于50例的助产机构,原则上不能作为签发机构,签发工作由县级管理机构承担。参与证件签发和管理的工作人员要签订终身责任承诺书,实行终身追责。加强身份核验,助产机构在孕产妇入院待产时、《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时,要加强孕产妇及领证人身份核验,确保人证一致。签发机构要加强证章管理,应配备3名工作人员,分别负责空白证管理、证件签发和印章管理,空白证存储要做到“两锁、三铁、四防”。

此外,新修订的办法还明确了无父亲信息办理出生证的要求,明确了委托领证人原则上应是新生儿父亲或新生儿父母居民户口簿上的家庭成员,明确了父亲办理单亲《出生医学证明》的相关规定等;取消了原办法中遗失《出生医学证明》补发须登报挂失、机构外分娩须提供旁证证明等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