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以“绿色发展”为名目的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人针对不同群体发财致富的心理,假借种植、养殖、项目开发、庄园开发、生态环保、合作造林投资等名目的联营入股返利,骗取不同受害群体的信任,达到非法集资的目的。
犯罪手法
以种植仙人掌、螺旋藻、芦荟、火龙果、冬虫夏草、牛樟芝等经济作物,养殖蚂蚁、竹鼠等动物再回收等名义,吸引群众投入资金认购、认养,并不完全交付动、植物实物,或投资回报与种、养殖动植物数量无关,与投入资金相关联。
虚假、夸大宣传,获取不同受害群体信任。在高档商务写字楼租赁大面积办公室,豪华装修,大量聘用员工,用照片合成与领导人的合影,伪装成公司实力强、资金雄厚、有背景等假象。通过展示PPT、宣传片等方式,打着国家关于相关产业的利好政策为幌子,向投资参与人贩卖愿景,借此从事非法集资行为。
造势效应。投入大量资金用有影响力的媒体大肆包装,宣传有国有资产背景或政企合作,工商注册资金数额大,涉及范围广等方式,在高档场所、邀请名人或政府官员进行造势,使得公司非法集资的行为欺骗性更高。
暴利诱惑。犯罪分子大多通过注册公司或创办企业,以经营或生产某种产品为名,虚夸项目或产品的可行性、先进性、科技含量和可获利性,鼓吹高收益低门槛零风险,快速致富赚钱不费力等噱头诱骗社会公众投资。
短期兑现。为延缓犯罪行为的败露,非法集资人在非法集资前期,一般都能够按照承诺的高息予以兑付,从而诱使集资规模迅速增长,然后是拆东墙补西墙,用后集资者的钱兑付先前的本息,等达到一定规模后,便秘密转移资金,携款潜逃。
非法集资识别方法
主体是否合适,融资是否具有合法性
到相关金融管理部门查询是否具备融资的资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18号)规定,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
投资回报率及资金回报来源
资金再生能力弱甚至毫无再生能力,所谓资金回报是“拆东墙补西墙”,直至资金链断裂,非法集资行为人携款潜逃,给大多数投资人造成重大损失,甚至血本无归。
多元思维风险点
了解该产品及市场行情;投资是否符合市场规律;投资者经济实力是否具备抗风险能力。
从经营模式上甄别
是否为实体项目,为何不能够到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贷款融资,集资款用在实体经营项目还是挪作他用;获取利润的途径是否存疑。
典型案例
2018年7月,被告人葛某军接受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均(另案处理)的安排,成立分公司并担任分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业务推广。
2019年2月,被告人韦某被安排到分公司工作,先后担任市场部、开发部负责人,负责产品宣传、开发等工作。2名被告人明知公司不具备从事吸收公众存款金融业务资格,仍对外宣传该公司的绿色无污染食品并承诺支付高额收益作为回报,先后与223人签订分红协议书、社员协议书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并将非法吸收的资金转出。经核查,2名被告人在任职期间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为1396万余元,涉案群众多为老年人。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葛某军、韦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法院依法作出以下判决:被告人葛某军、韦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处罚金20万元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处罚金15万元,并退赔相关经济损失。
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