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王辉)4月20日,金凤区人民法院当庭宣判了辖区首例高空抛物刑事案件,被告人张某犯高空抛物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金凤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区干部、居民代表受邀走进法院,“零距离”旁听庭审。
经查,该案被告人张某系金凤区某小区某栋十一层居民。2022年10月一天晚上8点左右,张某在家中饮酒后与妻子发生争吵,为发泄情绪,先后将花盆、花盆底座、装有玻璃的快递件、水杯、水壶等向楼下抛掷,被抛物品掉落于小区人行道上和草坪处。小区物业工作者发现后报警,民警处警后将张某传唤至公安机关进行调查,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金凤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从高层建筑物抛掷物品,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高空抛物罪。结合被告人张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和悔罪表现,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法官介绍,高空抛物现象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2021年3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将高空抛物行为定罪入刑。法院借此案警示广大群众:高空抛物是违法犯罪行为,严重威胁他人生命财产安全,行为人也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希望广大群众引以为戒,从我做起,自觉约束自身行为,养成文明生活习惯,坚决杜绝高空抛物,共同守护我们“头顶上”的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