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岁儿童溺水身亡责任谁来担
记者从兴庆区人民法院获悉,近日,该院月牙湖法庭审理了一起生命权纠纷案件。2022年12月,4岁的李某在月牙湖乡某废弃泵站玩耍时,用脚踩浮在水面的泡沫时不幸落水溺亡。李某父母认为,李某掉入渠中系因管理者管理责任缺失所致,故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10万元。
经法院审查案卷材料并现场勘验后认为,该泵站曾系为农田灌溉的水利设施,并非对外开放的公共活动场所和经营性娱乐场所,不可能进行封闭管理,不存在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应尽安全保障义务的要求。且泵站周边已经设有安全警示标语,已尽到合理的安全警示义务。
该案事发时,受害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戏水是否具有危险性尚不具备判断能力,原告作为孩子的父母对孩子具有教育和管理的责任,是孩子生命安全的第一责任人,而不能将孩子的安危寄托于他人的提示和警醒之下。
法官表示,该案中,父母未尽到监护职责,系导致李某溺亡的主要原因。孩子是家庭的希望,孩子意外溺亡,对于家庭而言无异于晴天霹雳,遭遇令人同情。但赔偿责任的承担应遵循法律规定和证据界定,不能以情感或结果责任主义为导向将损失交由不构成侵权的他方承担。
记者 王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