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在兴庆区人民法院审理判决的一起离婚诉讼中,男女双方在同意离婚后,却因妻子腹中胎儿的抚养权问题争执不下。
在这起离婚诉讼案件中,武某与王某在经人介绍相识相恋后,于2022年2月17日登记结婚。然而婚前还无比甜蜜的两人,却在婚后因性格等方面的问题产生分歧,从而导致感情不和。再三考虑之下,妻子王某向兴庆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经法院调解无效后,双方同意离婚,且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债权债务的分割亦达成一致意见,但对于王某腹中胎儿的抚养权问题,双方分歧较大,王某表示怀孕期间离婚时孩子应该由女方抚养,并由武某承担抚养费,武某则表示不承担抚养费。
经法官释明法理,武某与王某就离婚、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债权债务达成调解协议。对于尚未出生的胎儿,待其出生后,双方协商处理,如协商不成,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那么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女方怀孕,能否起诉离婚呢?
“婚姻自由是婚姻制度的重要内容。一般情况下,法律并不禁止离婚。”审理此案的法官表示,在特殊情况下,为保护妇女和胎儿、婴儿的合法权益,法律作出限制男方离婚诉权的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如男方起诉离婚,法院则判决驳回诉讼请求。但如果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故而在怀孕期间,女方可以提起离婚诉讼。
此外,对于胎儿是否存在抚养权的问题,法官表示,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胎儿尚未出生,原则上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为了保护胎儿的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权利,有必要赋予胎儿一定的民事权利能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六条规定,正式承认胎儿具有部分民事权利,抑或称之为准民事权利能力,如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即“胎儿预留份”。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篇仅规定通过限制男方离婚诉权的方式保护妇女和胎儿权益,但并未对胎儿的抚养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因此,在离婚时,胎儿的抚养问题需要待胎儿是否出生以及出生时是否存活才能予以确定,在此之前,法院不宜对胎儿抚养权及抚养费问题进行处理。
记者 王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