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4日,执行法官们现场进行调节。
签订了20年的《耕地租赁合同》,但是却未按期支付租赁费,近日,兴庆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法官,对一起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中的被执行人采取了临时留置措施。
2009年,被执行人与原告签订了《耕地租赁合同》一份,租赁期限为20年,合同约定,每年租赁费用2000余元。自2020年起,被执行人未按约向原告支付租赁费。经法院判决,裁定该案中的被执行人需要支付申请人土地租金外加逾期付款利息共计1万余元。在法院判决后,被执行人依然迟迟不肯履行法律义务,因此该案又被申请执行,并立案。
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兴庆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法官多次联系被执行人,其家属表达过想要偿还的意愿,但是由于被执行人与申请人存在一些其他纠纷,迟迟不愿意做出偿还。
9月4日上午,记者跟随兴庆区人民法院的执行法官刘巧燕前往被执行人所在地。针对被执行人提出与申请人的其他矛盾纠纷,执行法官们给予了极大的耐心进行普法和解释。被执行人郭某表示,目前只有偿还5000元的能力,剩余款项暂时无力偿还。执行法官随即将这一信息通过电话传达给申请人,申请人当场表示不愿意接受被执行人分期偿还的方案。在案件没有执行和解的情况下,执行法官决定对被执行人郭某采取临时留置措施。就在对郭某采取临时留置措施的当天下午,郭某的家人凑齐了剩余的款项,将这起土地租赁合同纠纷履行完毕。
记者 张梦婷 牛云铭 文/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