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现场。
人民法院执行法官在现场执行的过程当中,往往会出现意想不到的插曲或意外,这其中有逃避执行躲猫猫的,还有现场阻碍执行的,在此情况下,执行法官按照法律法规严明执法的同时,还要倾尽耐心向案外人进行普法教育,让每一位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的保护。近日,记者跟随兴庆区人民法院的执行法官现场直击了一起案外人试图阻挠的案件。
据了解,2006年,原告与被告吴某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吴某向原告借款250000元。同日,原告与被告王某签订了一份《抵押合同》,约定被告王某以其名下位于金凤区某小区的三套房为上述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并在银川市兴庆区公证处进行了公证。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吴某未如期向原告还本付息,故原告诉至法院。经兴庆区人民法院开庭质证核实,判决被告10日内偿还原告本息,如不能履行债务,则以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受偿。
10月10日上午,兴庆区人民法院执行法官对被执行房屋进行现场评估和勘查。就在执行法官到达现场时,案外人胡某称,被执行房屋属于他个人所有,并在该房内已居住20余年,今年7月份,他还将房屋租赁给他人。兴庆区人民法院司法检查大队三级警长马啸耐心给胡某释法明理,若案外人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可以向人民法院举证提起执行异议,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不是以阻挠的手段妨碍法官现场执法。案外人胡某无理应对,只好配合执行法官开门进屋对房屋状况进行勘查评估。
然而,就在这时,与案外人胡某达成租赁协议的租客情绪激动,要求中介和案外人退还其租金,并对此负责。面对评估现场一波三折插曲不断,马啸和执行法官张源沉着冷静应对。被执行房屋评估结束后,案外人胡某提出希望法院能够给予他一定时间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诉求,经申请人同意后,执行法官人性化执法,表示愿意给胡某两个月时间。
马啸告诉记者,根据当天的执行案件来看,案外人胡某称与被执行人签订过买卖合同,但买卖合同的签订并不能够证明房屋的权属发生变更。在此提醒,广大群众在日常房屋交易过程当中,要注意房屋的权属是否存有权利负担。
记者 张梦婷 牛云铭 文/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