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女士在光明小区内承租了一套房屋。
租客段女士在房租到期之前提出不再续租,房东不仅要扣除押金,甚至还要多扣除一个月的租金,这让段女士感到很不合理。
租客:后续协商退费时被扣除多项费用
段女士告诉记者,今年1月,她通过中介在兴庆区光明小区内承租了一套房屋,双方约定租赁期限为半年,月租金为750元。今年7月5日合同到期后,段女士与房东口头约定接着续租,并向对方一次性支付了三个月的房租。
9月23日,段女士再次与房东口头约定续租三个月,并向对方支付了三个月的租金2250元。但到10月1日,段女士家中临时有事,导致她不能再续租。于是她在告知房东后,于租赁期最后一天10月5日向房东正式交了房。然而,在后续协商退费的过程中,段女士没想到房东扣除了许多本不该扣除的费用。
“房东说我违约,要扣500元的押金,还要多扣我一个月的房租,预交的2750元就给我退了1100元。”段女士表示,在退房前她就和房东提前进行过沟通,可房东最终处理事情的结果让她很不满意。“我没有多住一天,而且房子也收拾得非常干净。”段女士说道。
11月6日,记者通过电话联系到了房东任女士,任女士在电话中表示,所扣除的费用都是合理的。
随后,房东任女士又给段女士打来了电话,她表示,当初租赁期限届满后,口头协议生效,也就代表着合同继续有效,租赁期限自动续期半年,如果有什么疑议可以直接起诉。
律师:新协议无固定期限 房东应合理退费
针对这起纠纷,北京市中闻(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冉立恒分析认为,段女士在第二个租赁期届满前提前提出解除合同,同时主张房东退还相应的租金和其他费用,这个诉求完全合理。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租赁期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冉立恒表示,在这种情况下,不定期租赁合同双方当事人都可以随时解除,并应在合理的期限之前通知对方,不过合理期限在法律规定中并没有明确。房东任女士认为段女士违约的说法并不成立,她应当在扣除包括生活杂费在内的合理费用后,将剩余款项退还给段女士。此外,冉立恒还提醒大家,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一定要注意将相关条款约定清楚,这样有利于更好地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目前,段女士已经准备相关材料打算到法院提起诉讼,期待后续通过司法程序,能够得到公正的判决。
记者 张韶奇 王浩南 文/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