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两天,市民王先生遇到了这样一件事,他从他人手中承租了一间营业房,可是对方并非真正的房东,而在王先生向对方支付了租金后,对方却不见了。
王先生:转租者并非真房东
据王先生介绍,他租用的位于南薰东路的这套营业房,共有两层。去年,二楼的经营者罗女士从原房东手里整租过来后,他又从罗女士手里租下了一楼。今年7月房租到期后,他又与对方新签订了租赁合同,并一次性支付了3.3万元的租金。然而,后续发生的事情让他出乎意料。
“7月份签的合同,从8月开始就很少看见楼上的老板过来营业了,一直到10月,我们才发现联系不上楼上的老板了。”王先生告诉记者,他尝试联系“二房东”罗女士,但直到现在也没有和对方联系上。
王先生表示,由于原房东并未收到足额租金,他现在面临着店面随时无法继续经营的可能。“我们的经济来源就是开店,店如果关了,生活就无法正常继续了。”王先生说。
原房东:已与王先生重新拟定了合同
12月4日上午,记者尝试联系“二房东”罗女士,但对方手机始终无人接听。随后,记者又拨通了原房东路女士的手机。
路女士在电话中表示,这套营业房的房租本来是在今年4月份,也就是房租到期的两个月前进行收取,但期间她多次催促罗女士无果,直到10月中旬自己到店里才发现,实际情况和她之前了解到的大不一样。
“她没经过我的允许就转租了出去,直到今年7月份,新的租期内她一共给了我1万多元的租金,还差将近5万元没有支付,按道理我是可以锁房的,但是一楼的商户做生意也不容易,毕竟也是受害者。”路女士表示,当前的局面让她左右为难。
经过沟通,路女士与一楼的承租者王先生进一步协商,双方重新拟定了合同,前期所欠租金由路女士向转租者罗女士追偿。
律师:房东可同时主张违约金及损失
针对这起纠纷,北京市中闻(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冉立恒分析认为,罗女士作为转租一方,明显存在违约行为,作为房东的路女士可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向对方同时主张违约金以及损失赔偿。
“一楼租户已经履行了支付租金的义务,房东路女士在已知并默认转租事宜的情况下,可以通过诉讼途径,向罗女士主张违约金,如果损失金额超过了违约金,那么就可以一并主张。”冉立恒表示,在这种情况下房东也不应当采取关门、断水、断电的行为,如果造成了相应损失,一楼的租户也可以向房东主张损失赔偿。
此外,冉立恒提醒广大市民朋友,无论作为租赁合同中的哪一方,都要提前防范风险,将相应条款在合同中进行明确约定,以免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记者 张韶奇 王浩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