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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依规激励守信惩戒失信

《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信用条例》已正式实施

2024年01月31日  吴戈 张斌斌

本报讯(记者 吴戈 张斌斌)1月30日,记者从自治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新闻发布会上获悉,2024年1月1日起,《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信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正式实施。

《条例》明确了社会信用等相关概念和适用原则,规定了政府、部门和基层组织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职责,明确自治区要建立健全政务失信纪录和政务失信责任追究制度,明确了管理主体在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公示、共享、查询、管理等方面的义务,建立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对信用服务行业规范与发展作出规定。

据介绍,《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信用条例》是我区首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域综合性、基础性法规,对于从制度层面推进我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该条例共8章68条,立足我区实际,注重增强针对性、探索性和可操作性。

该条例提出了信息目录制管理等相关规定要求,着力打破信息孤岛,整合信息资源,推动形成全区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明确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实施主体、认定标准和程序、相关措施等,在严格防范信用惩戒泛化滥用的基础上,推动各方面广泛运用信用手段,激励守信主体。

该条例还系统总结银川市成功入选全国信用示范城市经验,在新型监管机制、告知承诺、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政务诚信、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运行机制等方面,做出专门的制度设计,将具有宁夏特色、实践验证成熟的经验做法,通过地方性法规在全区推广。

同时该条例还明确各有关部门职责,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高质量发展综合绩效评价以及政府目标责任制考核体系。该条例的出台实施对于优化我区营商环境、促进我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作用。是我区不断提升政务服务效能的又一项制度创新,从法治层面助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速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