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王辉)4月1日,记者从贺兰县人民法院获悉,该院于近日发出首份《家庭教育令》,责令监护人切实履行监护职责,承担家庭教育主体责任。
据了解,刘女士与张先生于2011年结婚后育有一子小张。后双方感情破裂,于2013年登记离婚,孩子跟随张先生生活。自解除婚姻关系后,刘女士未曾探望过孩子,也未曾支付抚养费。为了让孩子见到母亲,也为了能让刘女士承担起一个做母亲的责任,张先生无奈之下只好将前妻诉至法院。“离婚后,孩子从头到尾都是我在抚养,她一个电话都没主动打过。”张先生对承办法官说道,言语间尽是无奈。
承办法官经审理获悉,刘女士因忙于生计,在长达10年的时间里未对孩子尽到关心爱护责任和抚养教育义务。法官还从孩子学校了解到,小张因家庭原因,性格极其敏感,与同龄人相比较为胆小,学习也受到一些影响。基于保护孩子身心健康发展的考虑,贺兰县人民法院向刘女士发出《家庭教育令》,要求刘女士切实履行监护职责,按时给付抚养费;加强与孩子的沟通交流,多关注其生活、学习和心理状况,承担起作为监护人的家庭教育主体责任;并要求刘女士积极行使探望权,通过微信、电话、实地探望等方式,给予孩子更多的关爱和陪伴,建立良好亲子关系。
在法官的劝说、训诫和《家庭教育令》的作用下,刘女士终于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在征得孩子同意后,履行了探望义务。承办此案的法官表示将定期跟进回访,确保孩子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