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管产品信息披露“报喜不报忧”、频次不定等现象有望改观。据悉,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日前就资管产品信披新规向部分机构征求意见。业内专家表示,公正透明的环境有利于资管市场长期健康发展,资管业“强信披”时代加快来临。
资管产品信披迎新规
金融监管总局近日下发的《资产管理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简称《征求意见稿》)显示,此次监管部门下发对象包括七家信托公司、八家理财公司、五家保险资管公司,以及中国信托业协会、中国保险资产管理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银行业理财登记托管中心有限公司、中保保险资产登记交易系统有限公司。
据了解,《征求意见稿》明确,此次征求意见的产品对象适用于在国内发行和管理的信托、理财和保险资管产品。
“新规明确了信息披露的具体要求,对于资产管理行业的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中国银行研究院研究员杜阳表示,一是有助于投资者更全面地了解资管产品的风险和收益,从而选择更加适合的产品进行投资;二是有助于减少信息不对称,增强市场公信力和透明度,进一步促进资管行业的健康发展;三是通过明确信息披露的责任和要求,推动资管公司、银行理财公司、保险资管公司等市场主体的规范运作,减少不合规行为和潜在风险,维护市场正常运行的秩序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在光大银行金融市场部宏观研究员周茂华看来,新规补齐了资管理财产品信息披露监管制度短板,强化资管理财机构规范披露信息,有助于提升产品与运营规范性、透明度,促进资管机构更好履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对投资者而言,理财产品信息规范、及时披露,有助于降低投资者决策成本,增强投资者信心。从中长期看,有助于促进投融资双方良性互动,资管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信披迈向规范化标准化
《征求意见稿》对产品募集期的信息披露相关要求进行具化,包括产品的销售文件、产品说明书以及特殊事项、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揭示文件、产品投资者权益须知、产品托管协议、产品发行公告或报告等。同时,明确了产品存续期信息披露规定。
需要指出的是,《征求意见稿》还强调了禁止性行为,包括虚假记载、误导性称述和重大遗漏、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对投资业绩进行预测等。
“从禁止性行为看,以信托为例,在业务推介时本身就有类似的禁止性行为约束,新规只是再次强调。”用益金融信托研究院研究员喻智认为,《征求意见稿》最大的看点在于对信息披露的要求具体化,各类资管机构的信息披露要求、格式一致,对投资者而言,既可以较为清晰地认识市场风险,又可以自主选择投资能力优秀的机构,公正透明的市场环境有利于资管市场的长期发展。 关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