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市民李女士装修新房时与装修公司签订了合同,由装修公司负责新房内的全屋定制安装,但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装修公司突然提出变更价格和项目,这让李女士无法接受。她向装修公司提出解除合同,但对方却要求扣除20%的违约金。
签订了合同 下单前提价
李女士介绍,今年6月3日,在新房完成基础装修后,她和宁夏鑫誉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签订合同,由对方负责制作并安装新房内的柜子、木门等定制产品,并前后两次向对方支付了全部款项,共计65000元。
李女士告诉记者,在签订合同之前,装修公司曾承诺一价全含。而到了7月下旬,事情却突然发生了变化。在装修公司准备向其代理的科凡全屋定制厂家下单时,装修面积、项目以及价格都出现了变动,原本约定包含在合同里的所有木门竟然也要单独收费。“这样下来,合同价格就变成了近90000元,这已经远远超出了我的预算,我提出解除合同并退款,装修公司说要扣除20%的违约金13000元,对此我无法接受。”李女士认为,虽然签订合同过程中所使用的设计图纸是由另一家装修公司提供的,但这并不影响复尺以及价格核算。更让她不能理解的是,装修公司在时隔近两个月后才通知她合同价格有变动。
市场监管部门介入调解未果
记者来到月星家居广场核实情况,但并未找到宁夏鑫誉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的店面。记者联系了该公司负责人韩女士,她表示,市场监管部门已经介入调解,装修公司所提出的违约金要求并不过分,但李女士并未同意最终的调解结果。
沟通过程中,韩女士反复强调公司在服务过程中付出了不小的成本,“我们的设计总监服务了10天,这都是成本。65000元的合同款暂时一分不退,让她去起诉吧!”
承揽人完成工作前 定作人有权解除合同
针对李女士的遭遇,国浩律师(银川)事务所律师马娟分析认为,既然双方已经无法协商达成一致,她建议李女士尽快搜集相关证据材料,通过诉讼途径解决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七条的规定,定作人在承揽人完成工作前可以随时解除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马娟说,李女士作为定作人有权利解除合同。
承揽人完成工作前 定作人有权解除合同
记者 张韶奇 王浩南 文/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