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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广告不能“躲猫猫”

2024年08月27日  孙瑞亭

网络时代,广告的呈现形式已经发生巨大变化,直播带货、网红探店、“种草”帖文等隐性广告越来越多,如何进行有效识别需要予以规范。对此,市场监管总局日前发布《互联网广告可识别性执法指南》,这为职能部门开展互联网广告可识别性监管执法提供了有效指引,从而促使广告发布者可以通过文字标注、语音提示等方式,增强互联网广告的可识别性。

何为互联网广告可识别性,说白了就是要让互联网广告能够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开来,从而让消费者很容易地分辨出其为广告。之所以要进行规范,是因为以直播带货、网红探店、“种草”帖文等主要形式的软性、隐性广告已经成为主流,通过相关账号的流量加持,其传播力能够给商家带来极大的流量、人气和收益。在这个过程中,很多互联网广告的不规范支出显露无遗,尤其是缺乏可识别性或识别性模糊。以网红探店、“种草”帖文为例,很多文章、视频的作者将相关商品或服务“吹上了天”,但并不标注“广告”“赞助”“推广”等字样,不免让一些受众会产生误解、受到影响,因为是作者的真实体验,进而对相关商品或服务产生心理认同。事实上,很多文章、视频的作者表面上在社交平台“种草”、分享感受,背地里为商家推送广告、搞营销,具有一定的迷惑性和欺骗性,让不明就里的网友入坑。

这类“推文”“软文”不免让人产生“拿人家的手短、吃人家的嘴软”的怀疑,显然是具有一定误导性的,而且是违反广告法的,即涉嫌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广告’,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不得使消费者产生误解。”《广告法》第十四条对此有着明确规定。不过,这类软性、隐性广告的“高明”之处就在于其难以有效识别,尤其是对于一些老年人和未成年人来说,可能夹杂在公众号文章、短视频中间的那些有着明显标识的广告能够轻易识别,但那些识别性不强甚至根本无任何标识的“软广”在潜移默化中的影响是较为严重的,很有可能会诱发非理性消费。

正因为如此,要求广告发布者通过文字标注、语音提示等方式来增强互联网广告的可识别性是极为必要的,而不是“躲猫猫”。如此一来,能够让消费者很直观地发现直播带货、网红探店、“种草”帖文中的商业性,从而谨慎、客观地来对待自己所看到的信息,有效认识到广告中所带有的劝导、选择、适度夸张等特性,从而选择自己的消费方式与额度。随着《互联网广告可识别性执法指南》的发布,在具体的指引下各职能部门要形成合力,强化执法力度,对社交平台上的违法违规广告以及发布者进行严格查处,特别是要运用大数据筛查等新技术手段,及时有效发现并查处。此外,网络平台要严格履行审核把关责任,对涉及广告的内容要有效识别,维护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孙瑞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