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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起诉离婚 均不愿抚养子女

看看法院如何“解难题”

2024年09月24日  王辉

近日,灵武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离婚案件,与其他离婚案件不同的是,原、被告双方都没有争夺孩子的抚养权,而是都拒绝抚养孩子。遇到这样的情形,法院怎么判才能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林某与李某结婚多年,婚后育有一儿一女。夫妻双方经常因家庭琐事而争吵,最终导致感情破裂。今年6月,李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法院依法解除双方婚姻关系。在庭后调解中,二人均表示愿意抚养儿子,可是对于小女儿,双方却都以女儿与对方感情更为深厚为由,要求对方抚养女儿。

审理中法官认为,虽然原、被告双方符合法定离婚条件,可是抚养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原、被告作为父母,应将重心放在保障子女健康成长之上。但原、被告均表示自己无力抚养孩子,要求对方抚养,对于小女儿的抚养问题表现出严重的不负责任,相互推诿,此种行为有悖法律和道德要求,应予谴责。

随后,法院遵循“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在综合考虑当事人请求、抚养能力,以及家庭抚养氛围等各方面条件后,法院依法判决婚生女由原告李某抚养;婚生子由被告林某抚养,互不支付抚养费。双方均享有由对方抚养子女的探望权,双方应相互积极协助、配合行使探望权。

记者 王辉

法官声音

将父母离婚“风波”对未成年人权益负面影响降到最低

对于本案,法官表示,婚姻家庭关系是最基础的社会关系,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在人身和财产上具有管教和保护的权利和义务。同时,离婚对未成年子女的影响是巨大的。夫妻双方在处理离婚事宜时,应将子女放在中心地位考虑,尽可能以和平方式解决,减少离婚对子女身心健康的影响和伤害,并且帮助子女适应父母离婚后的生活和学习环境发生的变化。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也明确规定,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这就意味着,抚养未成年人不仅是父母的权利,也是父母不能放弃的强制性义务。离婚案件中,司法机关应最大限度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延伸审判职能,积极探索,将父母离婚“风波”对未成年人权益的负面影响降到最低,从根本上推动解决家庭问题和婚姻矛盾。

记者 王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