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火灾等安全事故,保护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宁夏回族自治区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该《规定》已由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24年9月26日通过,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规定》所称电动自行车是指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的两轮自行车。电动摩托车、电动轻便摩托车的销售、停放、充电参照本规定执行。
对在《规定》施行前购买的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施行过渡期管理,设置过渡期。过渡期期间,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应当悬挂临时号牌,按照电动自行车进行管理,过渡期限届满后不得上道路行驶。过渡期限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最长不超过三年。
电动自行车销售者 应当
销售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并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动自行车。
建立进货、销售台账。
明示“禁止非法拼装、改装、加装”内容,不得向消费者作虚假宣传。
在销售场所醒目位置、电子商务平台产品主页公示所售电动自行车车辆属性信息。
处罚
电动自行车销售者未公示电动自行车车辆属性信息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禁止拼装、改装、加装行为 禁止
禁止对电动自行车进行拆除限速装置、更换电动机、不符合标准的蓄电池、加装伞具等拼装、改装、加装行为,并禁止销售和驾驶此类电动自行车。
处罚
销售者若违反,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驾驶者若违反,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车辆,处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加装、改装的,责令恢复原状;对拼装的,予以没收。
注册登记、所有权及电动自行车号牌管理
电动自行车经公安交管部门注册登记后方可上路行驶。
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自购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提交身份证明、购车发票、车辆产品合格证或者进口凭证,并现场交验车辆。办理注册登记前,可以凭购车发票和合格证书上道路行驶。
电动自行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受让人应当自车辆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转移登记。
电动自行车登记内容发生变更的,所有人应当及时申请变更登记。
电动自行车遗失、灭失的,所有人应当申请注销登记。
电动自行车号牌损坏、遗失的,所有人应当及时申请补办。
处罚
驾驶未登记、未悬挂号牌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或者故意遮挡、污损电动自行车号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十元罚款。
买卖、伪造、变造电动自行车号牌;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号牌,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使用伪造、变造的电动自行车号牌或者其他电动自行车号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伪造、变造的号牌,处一百元罚款。
禁止使用其他电动自行车的号牌。
电动自行车驾驶人
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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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满十六周岁,且无妨碍安全驾驶的身体缺陷。
驾驶人和乘坐人应当规范佩戴安全头盔,乘坐人应当正向骑坐。
电动自行车的制动、喇叭、照明装置、反光装置等符合安全技术要求。
遇红灯时,在路口停止线以外或者待驶(转)区内等候,没有停止线的,停在路口以外。
行经交叉路口、人行横道时,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的,停车让行;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
法律、法规关于非机动车道路通行的其他规定。
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 禁止
违反交通信号指示通行、超速行驶、逆向行驶或者不按规定车道行驶。
驾驶不具备搭载条件的电动自行车载人,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搭载人员。
醉酒或者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
牵引动物、手持物品或者以手持方式拨打电话、手持电子设备浏览。
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主路等禁止通行的道路。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处罚
驾驶人、乘坐人未佩戴或者未规范佩戴安全头盔,或者驾驶人遇红灯时,未在路口停止线以外、待驶(转)区内等候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罚款。
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制动、喇叭、照明装置、反光装置等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或者驾驶电动自行车时牵引动物、手持物品或者以手持方式拨打电话、手持电子设备浏览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十元罚款。
在道路等基础设施规划建设时,制定并实施电动自行车等非机动车通行道路、停放场所、充电设施等;《规定》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建设的投入。
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设施用电价格和充电服务费应当公示,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不得收取未经公示的费用。居民住宅小区的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设施用电,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居民用电价格。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应当确保安全
禁止
在建筑物公共门厅、楼梯间、公用走廊等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停放、放置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充电。
在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在居住建筑的室内区域停放、放置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充电,但按照有关标准设置的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除外。
在人员密集场所的室内区域停放、放置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充电。
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私拉电线、安装插座为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充电。
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进入电梯。
在居住建筑的室内区域停放、放置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充电,或者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进入电梯的,由消防救援机构、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消防救援机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在人员密集场所的室内区域停放、放置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充电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处罚
《规定》还明确了互联网电动自行车租赁企业应遵守的内容。互联网电动自行车租赁企业未按规定配备安全头盔,未定期对安全头盔消毒、清洁,或者未按规定清理违规停放车辆的,由城市管理部门、综合执法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