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审议通过,将于2025年1月1日起施行。在电动自行车保有量持续增加的现实情况下,通过制定强制标准与强化依法治理,双管齐下、形成合力,才能够有效治理电动自行车在销售与使用过程中产生的乱象,进而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火灾等安全事故以及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因此,我们期待《规定》迅速发挥效用,实现电动自行车行业发展有序、产品质量过硬、出行需求平衡、使用停放规范、监督管理有度。
针对销售、停放、充电、挂牌以及监管处罚等普遍关注的问题,《规定》都给出了明确要求,比如:销售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并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动自行车、禁止销售和驾驶拼装、改装、加装的电动自行车;禁止在居住建筑的室内区域、人员密集场所的室内区域等区域,停放、放置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充电;禁止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私拉电线、安装插座为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充电、禁止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进入电梯;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在指定位置悬挂号牌,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这些内容,是通过前期摸底调研准备,再到今年两度发布征求意见稿并且召开立法听证会,经过广泛征求意见而形成的,其目标就在于强化依法治理、提高安全生产法治化水平,是对社会热点问题的及时关照与回应。
日常生活中,我们能够很直观地感受到电动自行车乱象所带来的安全隐患与困扰,比如不佩戴头盔、闯红灯、逆行、双人甚至多人骑乘、超速行驶、占用机动车道、违规停放与充电、改装拼装加装等。对于部分销售者、使用者来说,觉得这些行为“无所谓”,并没有什么不妥,即便抓住了也不是什么大事,从而抱有侥幸心理。然而,这样的行为其实是在拿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做赌注,出了事则悔之晚矣。由于现实出行需求、保有量持续增加、停放充电等设施缺口大这些原因,对于电动自行车的监管治理来说,既有源头治理的难点,也有日常治理的困扰,时常面临重重阻力,也会陷入“举证难、罚不动”的窘境,很多时候只能以告诫为主。
的确,电动自行车治理是许多城市面临的共性问题。当前,在公共交通尚不够完善的现实情况下,电动自行车能够有效满足市民量大、面广、切实的出行需求,也是外卖送餐、短途配送等新业态的载体工具,能否妥善有效治理,直接考验着城市管理水平。因此,既不能任其野蛮生长不管不顾,也不可“一刀切”式非禁即限。在旺盛的出行需求与依法治理的背后,职能部门要看到城市规划中非机动车道建设不完善、超标电动自行车销售源头监管不力、电动自行车交通违法行为执法不严等现实问题,从而对症下药、精准治理。对此,《规定》明确,对在本规定施行前购买的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施行过渡期管理,设置过渡期。过渡期期间,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应当悬挂临时号牌,按照电动自行车进行管理,过渡期限届满后不得上道路行驶。过渡期限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最长不超过三年。
显然,实施过渡期管理彰显了治理的智慧与温度,是通过释放政策善意与运用柔性举措提升治理效能的具体体现。随着《规定》的出台,各职能部门在管理上有法可依,可通过多形式、多途径的宣传,同时清晰划定责任、形成协同治理机制、推进全链条管理落实,进而让《规定》落实落细、发挥实效。
孙瑞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