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民于女士租房后居住了仅仅18天,就被要求搬离。更离谱的是,她向中介机构要求退还剩余的租金以及押金时,遇到了重重困难。租好的房屋突然被收回,押金和剩余的租金又迟迟拿不到手,这给本来工作就很忙碌的于女士带来了不小的困扰。
租房不久被告知搬离 退费一拖再拖
今年9月20日,市民于女士通过网络平台上的一家名为银川市兴庆区派尔瑞信息咨询部的中介机构,在金凤区溪城华府小区租赁了一间房屋,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租赁期限为3个月,租金和押金共2650元。签订合同并交纳费用后,于女士顺利地住进了房屋。然而让她怎么也想不到的是,就在刚刚住进房屋的第18天,中介机构工作人员便以房屋已出售为由通知她立刻搬离。迫于无奈,于女士只好选择了搬离,可之后在退费过程中,中介机构原本说好的立马退费变成了一拖再拖。
“搬家的时候中介跟我说一搬离后立马就退费,结果到现在都没有退。”于女士说,按照合同约定,如果房屋不再租赁需要提前15天进行告知,她是10月8日接到搬离通知,10月11日正式搬离,可在此期间已经有人进入房子并实施了拆除、清理等行为。“我在10月9日和10日回去了两次,发现我的东西被人动过,网线、窗帘都被拆卸,没法住人了。”于女士说。
一波三折 剩余费用终于退回
10月16日上午,记者前往通过软件查询到的中介机构的办公地址,尝试找到机构相关负责人进一步了解情况。但到达地址后,并没有找到与中介机构有关的任何人员和场地。随后记者提议于女士通过微信电话联系中介机构工作人员,电话接通后,对方称由于于女士此前有过投诉,所以暂时还不能退费。
随后,记者又通过电话联系到了银川市兴庆区派尔瑞信息咨询部的经营者焦先生,但在电话中,对方表示此事与他无关。然而,就在记者本以为要无功而返时,于女士传来了好消息,她说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当天已经退还了所有的费用。
律师:中介机构做法明显违反相关法律规定
针对该起纠纷,宁夏瀛智律师事务所律师刘颍分析认为,于女士的诉求合理合法,而作为中介机构的实际经营者,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刘颖说,中介机构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自己的企业责任,向当事人依法退还剩余的租金和押金。
记者 张韶奇 王浩南 文/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