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

质押车辆能否直接出售抵债?法院:不符合法律规定

2024年12月13日  王辉

朋友之间借款,以车辆作质押,那么质押车辆是否可以抵债?近日,兴庆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这样的案件。

2023年10月,胡某以资金周转为由向李某借款7万元,双方签订一份《车辆质押借款合同》,约定胡某以自有车辆为该笔借款提供质押担保,双方约定若胡某逾期还款,李某则可直接变卖质押物以挽回损失,借款当日胡某便将质押车辆交付于李某。李某向胡某出借上述款项后,胡某未能按约向李某还款,李某将胡某诉至法院,要求他返还借款,赔偿损失。

庭审中,胡某辩称其2023年12月去找李某取车,李某称质押车辆已经出卖,故双方账目已经抵顶完毕。但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李某并未实际出卖涉案车辆,该车辆在2024年3月胡某的另一起执行案件中被法院依法扣押,胡某对此知情。

法院经审理认为,胡某向李某借款并将其所有的车辆交付李某,属于对借款的担保,李某对案涉汽车取得质权,案涉车辆属于质押财产。《车辆质押借款合同》约定胡某若不能按时还款,李某有权直接变卖质押物,该约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流质条款”,应属无效。李某告知胡某已经将车售卖,但实际上其无权自行处置案涉车辆,且在胡某另外的执行案件中,案涉车辆已被依法扣押且胡某对此知情,李某质权客观上已无法实现。如上所述,李某本就无权自行处置案涉车辆,胡某明知案涉车辆被扣押时仍登记在自己名下,辩称李某已将车辆卖给第三人,与常理不符,对于胡某的答辩意见法院不予认可。后法院依法对李某要求胡某返还借款及支付利息的请求予以支持,目前该案件已生效。

记者 王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