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王浩 魏罗妮)2月13日,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兴庆区分局凤凰北街市场监管所接到一消费者投诉,称其在辖区某药店买到了临期药品,过期时间是2025年5月,购买前该药店店员并未提前告知,自己回家后才发现。面对保质期不到三个月的临期药品,该消费者拨通了投诉电话,希望市场监管部门能对该药店进行执法检查,并让其对上述问题作出合理解释。
经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对当事人计算机操作系统上的数据进行调取核对,该药店认可投诉事项,店员确实在未充分告知的情况下向消费者出售了临近保质期的药品。这一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三项“销售近效期药品应当向顾客告知有效期”的规定,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当场行政处罚。该药店也对此向投诉人表示了诚挚的歉意,并承诺加强法律法规的学习培训,防止此类事情的发生,投诉人对处理结果表示满意。
在此,市场监管部门提醒各零售药店,临期的药品虽然不是过期药品,但属于近效期药品,药店销售近效期药品应当向消费者告知,以维护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店内设置的近效期药品摆放专柜应合理利用起来,让消费者能够一目了然地知道自己所买药品是否为近效期药品,同时,对于临期药品的销售和使用,应当严格遵守药品管理的相关规定,对药品的有效期进行跟踪管理,以确保药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市场监管部门提醒广大消费者,药品是关乎健康的大事。药品的使用方法、数量、时间等多种因素在很大程度上决定其使用效果,否则不仅不能治病,还可能致病。消费者在购买药品时也应有意识地关注生产日期和有效期,保障好自身消费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