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对企业实施《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新保险合同会计准则”)的指导,财政部、金融监管总局近日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新保险合同会计准则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进一步细化新保险合同会计准则的实施安排和指导,为非上市企业提供了简化处理的选择,并对新保险合同会计准则的组织实施提出要求。
2020年12月,财政部修订印发新保险合同会计准则,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在境内外同时上市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执行,其他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自2026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会计司有关负责人表示,从跟踪分析上市公司年报以及专项调研等了解的情况来看,首批执行新保险合同会计准则的10家大型上市保险公司新旧准则转换总体平稳,新保险合同会计准则对其净资产和净利润的影响符合预期,市场反应总体较好,新保险合同会计准则有利于如实反映保险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提升保险行业会计信息质量,推动保险公司强化经营管理,促进保险行业高质量发展。
“同时,部分中小保险公司因历史数据积累有限、人才配备不足和信息系统改造成本较高等原因,希望我部出台一些简化措施以降低准则实施的难度和成本。还有个别保险公司因处于风险处置阶段或恢复期等,执行新保险合同会计准则确有困难,希望能够暂缓执行。”该负责人表示,为此,财政部联合金融监管总局研究印发《通知》。
《通知》提出,在境内外同时上市和仅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以及在此次通知施行前已提前执行的企业,应当继续执行新保险合同会计准则。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其他企业,应当自2026年1月1日起执行新保险合同会计准则;确有困难需暂缓执行的保险公司应当向财政部会计司和金融监管总局机构监管司局提交书面材料说明原因。
《通知》主要从保险合同分组和确认、计量、列报以及衔接规定四方面作出了简化规定。
《通知》明确,非上市企业在首次执行新保险合同会计准则时,可以就采用一项或多项简化处理作出会计政策选择。
“简化处理规定是在新保险合同会计准则的总体目标和原则下就特定会计问题提供的简化处理选择,仅适用于非上市企业。”财政部会计司有关负责人强调,《通知》既为相关企业如期执行新保险合同会计准则提供了便利和支持、降低了实施的成本和复杂性,也为少数面临特殊困难的企业提供了更充足的准备时间,有利于有序推动新保险合同会计准则实施,有效发挥会计准则对促进保险行业高质量发展的积极作用。
朱艳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