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民王先生遇到了一件麻烦事,他准备将几年前购买的二手车出手,这时才发现自己开了几年的二手车竟是一辆涉水车。
车主
若知道是涉水车 肯定不会买
2021年11月,王先生在朋友的介绍下以6.8万元零首付贷款买了一辆二手车。今年欲出售时,经检测才得知自己当初购买的是一辆涉水车,这让他感觉自己被骗了。然而,他维权的过程十分艰难,当时参与卖车的两人都不承认自己是车主。
王先生告诉记者,前些天他想将车辆出手,可收车的车商检测后说这是一辆涉水车,存在安全气囊记录、涉水记录、大额车损记录等问题,所以拒收这辆车。王先生调取的车辆保险记录显示,该车在2019年的第二季度,有68条维修更换记录,其中还包含了全车拆装。
这次查询让王先生恍然大悟:车辆在行驶中仪表盘安全气囊故障灯总是亮起,即使当时卖车的人进行了维修,可依然没有彻底解决问题,原因可能就在于这辆车是一辆经过全车拆装的涉水车。
王先生告诉记者,购车时出于对朋友的信任并未签订合同。但在他的认知里,是朋友强先生带着他到功达二手车市场贺先生的二手车行里去看的车,并办理了贷款手续。此外,贺先生曾在微信朋友圈发布了该车广告,且车辆登记在贺先生的名下,基于这些情况,王先生一直认为这辆车是贺先生出售的。
在发现问题后,王先生便联系了当时介绍他买车的强先生和贺先生,但双方却都不承认这辆车是自己的,提出可以以市场价3万元左右的价格回收车辆。但王先生认为,自己当时受到了消费欺诈,拒绝接受这一回收方案,希望对方能够全额退款。
二手车车行负责人
车辆只是挂在我名下 不是我的车
在王先生提供的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中显示,卖方为二手车车行的负责人贺先生。此外,机动车登记证书中也显示上一任车主是贺先生。对此,这位贺先生如何回应呢?为了进一步核实情况,记者和王先生一起来到了功达二手车市场勇辉精品二手车车行,见到了车行负责人贺先生。
贺先生告诉记者,这辆车当初确实是他收的,但随后转卖给了强先生,考虑到过户次数多了会让车辆价格贬值,收车时就没有过户。直到强先生将车卖给了王先生,他才配合做了过户手续。所以,车辆虽然在他的名下,但不是他的车。
对于当时收车和卖车时是否检测了车辆情况并告知对方的疑问,贺先生表示,收车时并未检测,因为强先生是从事车辆维修行业,所以在行业内默认是自己收车自己检测。随后,记者提出能否看一下当时贺先生和强先生之间的转账记录时,对方拒绝了记者的请求。
为进一步核实购车款的流向,记者查看了王先生签署的多份文件,其中一份售后回租赁合同显示,收款方为无锡拓炎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那么,这家公司在这场交易中究竟是什么角色,这笔车款又去了哪里呢?记者通过电话联系了这家公司,其客服人员告诉记者,他们公司从事的是促进二手车交易的服务,当时这辆车的车款确实打到了他们账户上,但他们又打给了车商。对于究竟打给了哪家车商的疑问,对方称,需要向上级领导反馈,等领导回复。
两方
都拒绝提供转账记录 商务部门到场协调无果
为了进一步核实情况,记者随后又通过电话联系了他们提到的第三人强先生。
强先生表示,车辆确实是他从贺先生手里购入又卖出的,购入时并未办理过户手续。此外,强先生声称不认识买家王先生,也不知道车辆是卖给了谁。当记者多次提出想要看一下他从贺先生处购买车辆的转账记录时,对方情绪激动地拒绝了记者的请求,并挂断了记者的电话。
那么,贺先生作为二手车车行的经营者,这样的行为是否存在问题呢?对此,记者也向银川市商务局进行了反应。随后,贺兰县商务和投资促进局的工作人员来到了现场,在了解情况后表示,依据目前的证据,个人与个人之间的交易无法认定是否属于商家经营行为,只能进行协调;协调不成,则建议双方通过诉讼来解决此事。
律师解读
若是经营者行为 或涉及消费欺诈
王先生在二手车市场看了车、办了手续并提走了车辆,但卖方却和他认为的并不一致。更复杂的是购车发票上面显示,开具发票的二手车市场和当时看车的市场也不是同一市场,这些情况让王先生的维权之路难上加难。对此,记者也向北京浩天(银川)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吴迪进行了咨询。
这辆车的卖方究竟是谁?吴迪律师表示,从目前记者掌握的材料来看,出现了一张二手车的销售发票,销售发票上载明的出卖人是贺先生;另外,登记记录上显示上一任所有权人也是贺先生,没有证据可以证明出售人实际上是强先生,依据目前的证据,贺先生作为出售人的可能性较高。
经过工商信息的查询,贺先生的身份同时还是一家二手车车行的负责人,工商信息中显示的办公地点和王先生当时看车、办手续的地点一致,所以也不能排除会是经营行为的可能。
那么,目前王先生该如何主张自己的权益?吴迪律师认为,关于王先生索赔的问题有两个方面,第一,王先生要举证证明他近期才发现这是一辆涉水车,存在重大质量瑕疵;第二,若出卖人当初并未告知消费者车辆真实情况,可能会涉及消费欺诈,或会承担退一赔三的法律责任。但消费欺诈的必要条件就是出卖人是经营者的身份,关于贺先生是否是以经营者的身份作为出卖人,还需要法院进一步认定。
此事件当中,发票中显示的卖方贺先生和贺先生口中的卖方强先生,双方都拒绝向记者提供当时的转账记录。所以,这笔车款还牵扯出了一家收款的无锡拓炎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那这家公司是否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呢?吴迪律师认为,这家公司到底是作为交易的相对方还是代收款行为还需要进一步查明相关事实。若进入诉讼环节,建议消费者将涉及的主体一并列为被告。
针对此事,吴迪律师提醒广大消费者,第一,购买二手车时一定要签订合同,明确责任主体;第二,签订合同前,建议消费者要求商家出具车辆检测报告或者自己委托第三方进行检测;第三,二手车销售中涉及到贷款流程纷繁复杂,消费者一定要仔细查看融资合同的相关条款,确保自己的权益不受侵害。
记者 徐芙蓉 杨晨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