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

女子入职三月后离职遭欠薪,多次讨薪未果 承诺的工资难道成了“空头支票”? 2025年08月09日  刘昭羽 李博豪

今年3月,市民王女士入职宁夏丰弘农产品(集团)有限公司担任库管员,5月中旬离职时,公司承诺会发放5月整月工资。可到了约定发薪日,这笔4500元的工资却没了踪影。王女士多次催问,公司先是以人事变动为由拖延,后来承诺了发放日期又未兑现,甚至开始拒接电话。更让她意外的是,在她追要工资时,公司突然以“货物丢失”为由要求她到岗说明,这让本就等着工资支付房租等开销的王女士陷入了不小的困扰。

入职三月即离职

工资拖欠引纠纷

今年3月初,王女士入职宁夏丰弘农产品(集团)有限公司担任库管员。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试用期为3个月,其间每月工资4500元。5月中旬,王女士向公司提出离职,但直到7月28日采访当天,她离职当月即5月份的工资始终没有发放。

王女士提供的离职资料显示,她于5月15日填写《员工离职申请表》,并获得相关领导签批,5月19日提交了《工作交接清单》。王女士说,19日办完离职手续后她便没再上班。然而记者注意到,《员工离职申请表》中的核准离职日期填写为5月31日,这与她的实际离职日期不符。对此,王女士回忆称:“当时领导承诺,我办完离职就可以提前走了,但还是会给我发放5月整月的工资,所以核准离职日期就按领导说的填了5月31日。”

据王女士介绍,该公司每月20日左右发放上月工资。得到相关领导承诺的王女士本安心等待着6月20日左右发放工资,然而,这笔钱却迟迟未能到账。这对于需要按时支付房租等生活开销的王女士来说,带来了不小的压力。于是她多次致电公司相关负责人询问原因。“7月初打电话,对方说因公司人事变动,工资都还没发;7月中旬,对方承诺将在7月18日发,结果仍未兑现;之后再打电话,就一直是拒接状态了。”更让她意外的是,7月22日,她收到了公司的短信,内容称“因目前公司产生了不少于20万元的货物丢失,对此,相应责任人须提供证明材料”,要求她3日内到公司说明情况。

王女士说,7月25日,她前往公司试图解决问题,但相关负责人却拒绝与她见面沟通,也未能当场出示具体的损失清单或证明手续。王女士对此表示无法接受:“我5月中旬就离职了,工作交接也已完成。公司每月都会进行库房盘点,这次提出问题的盘点是在6月13日进行的。一直到7月22日,我离职两个月了,没有任何人告知我需要对此负责。为什么偏偏在我追要工资的时候才提出这个问题?”王女士的诉求很明确:希望公司尽快将离职时承诺的4500元工资发给她。

律师出面协调 公司给出解决方案

带着王女士的诉求和疑问,宁夏言成律师事务所律师郭建萍首先查看了王女士提供的《员工离职申请表》《工作交接清单》及微信、短信沟通记录等资料。郭建萍指出,根据王女士的描述和现有材料,其主张5月份工资具有相关依据,但关于公司承诺支付整月工资一事,以及公司声称的货物损失与未发工资之间的关联,需要进一步向公司核实。

随后,记者与律师陪同王女士一同前往位于永宁县的宁夏丰弘农产品(集团)有限公司办公地点进一步了解情况。记者和律师表明身份及来意后,3名公司负责人针对王女士提出的工资未发一事进行回应。对方首先确认了王女士的工资标准为4500元,并承认该笔工资确实尚未发放。对于未发原因,公司方面指向了货物损失问题。

郭建萍依据王女士提供的《工作交接清单》表示,该清单记录了王女士的工作交接与物品交接情况,并有移交人、接收人及负责人的签字确认。律师据此对公司时隔两个月(从5月19日离职到7月22日发短信通知)才提出巨额货物损失的做法质疑:“公司在离职交接时已经签字确认,事后声称发现损失是否成立,首先要确定20万元损失的事实是否存在;其次,要证明损失是否与王女士有关,这都需要公司方提供充分的证据支持。同时,需明确之前的签收和交接行为对双方是否具有约束力。此外,这中间是否存在公司自身管理的问题也需要进行考量。”

对此,公司负责人解释称,货物盘点有其周期性,且当前账目问题涉及面较广,并非仅针对王女士一人,当前所有相关部门人员均在配合调查。为确保公平公正,调查结束后也将及时出具符合事实的结论。“我们一定会拿出有力证据证明责任人,绝不会因为王女士离职了就把‘责任’随意推给她,我们会尽快给她一个答复。”

为推进问题解决,郭建萍建议将工资问题与损失争议分开处理,如果确实存在工资应发而未发的情况,则应优先解决未发工资一事。这一建议得到双方认可。公司负责人随即提出两个解决方案供王女士选择:方案一:特事特办,先将4500元工资支付给王女士,但如果最终调查结果确实与其有关联,公司将通过合法途径进行追责; 方案二:待公司调查出结果后,与其当面沟通,再一并解决工资和损失争议问题。对此,王女士选择了前者。

双方达成共识 工资当日到账

协商结束后2小时,即7月28日14时21分,王女士收到了公司发放的4500元工资。公司同时表示,会在10个工作日内(即最迟8月11日)出具货物损失的核查结果并告知王女士。

针对王女士此次遇到的劳动争议问题,律师郭建萍提醒广大劳动者,入职环节是保障自身权益的第一道防线。首先,务必与用人单位明确关键合同条款,如合同期限、工资标准等。其次,要主动了解并确认公司的相关规章制度,特别是涉及岗位职责、工作失误认定标准、损失赔偿责任及相应处罚措施的规定,避免在后续工作中因规则不清,被动承担不明责任。

郭建萍也提醒,离职环节的规范操作同样不容忽视,是避免事后纠纷的关键,务必做好全面、细致、书面化的离职交接。“工作交接要细化到已完成工作、未完成工作及其交接对象、交接时间、交接时的状态。物品交接要列清明细,由接收人签收确认。同时要确保离职手续文件完整签署:《离职申请表》《工作交接清单》等文件,应获得人事部门、直接工作部门负责人及必要层级管理人员的签字确认,这能有效证实双方在离职时已就工作交接清楚,双方无争议,避免事后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记者 刘昭羽 李博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