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中宁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两起盗掘古脊椎动物化石案,被告人李某等人因犯盗掘古脊椎动物化石罪,分别被判处10个月至1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相应罚金。
所谓的“龙骨”,实为具有重要科研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却被不法分子视为牟利工具。2023年12月29日,李某为牟取非法利益,事先购置电锤、头灯等工具,并联络李某甲、田某某共同盗掘。3人携工具至某山地盗得“龙骨”约1公斤,后由李某以每公斤75元的价格出售,非法获利120元。初次得手后,3人于2024年1月10日再次驾车前往徐套乡某山地盗掘。不料在返程途中被执法人员当场查获,涉案化石全部收缴。
法院审理认为,3名被告人违反国家古生物化石保护法规,明知系古脊椎动物化石仍实施盗掘,其行为已构成盗掘古脊椎动物化石罪,依法应予惩处。
■网言网语
网友@泡菜:“古生物化石有重要科学价值,对盗掘行为一定要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