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480元购游泳卡,只用一次就丢失,游泳馆称无法补办

律师解读:“遗失不补”为无效条款

版次:16 来源:银川晚报    2023年06月06日

火车头游泳馆。

赵女士购卡的支付凭证。

办卡如今在消费场景中十分常见,尤其是美容美发、健身游泳等行业,为了吸引消费者办卡,还推出了不少优惠。但这种预售模式却有一定风险,不少市民办了卡之后,在消费过程中总会遇到一些问题,消费者赵女士最近就正在为此“头疼”。

消费者:480元办的游泳卡只用一次就丢了

5月29日,赵女士在西夏区火车头游泳馆花480元办了一张游泳卡,不记名,时效3个月,一共可以在馆内游泳20次。办卡当天赵女士进行了第一次消费,可游完泳后,她不慎将刚办理的游泳卡遗失。

她立即赶往前台想补办一张,工作人员却告诉她,根据规定丢失的卡不能补办,并且卡片背面写有“遗失不补”说明。对此,赵女士十分不解,她上网搜索了有关这种游泳预付卡方面的法律规定,并对游泳馆这种限期消费、卡片遗失不补办的规定提出了质疑:“像游泳馆售出的这种商业预付卡遗失不补、限时这种条款都是免除商家责任的霸王条款,我们作为消费者是可以不承认这些条款的,我们有权利维护自己的权益,希望游泳馆能按照法律要求继续兑现卡剩余19次的服务承诺或者给我全额退款。”

游泳馆:提前告知遗失不补双方最终协商退款

对于此事,西夏区火车头游泳馆负责人王先生介绍,他们售出的游泳卡为不记名游泳卡,任何人在捡到赵女士丢失的游泳卡后都可能来馆内继续消费,所以没有挂失、补办的功能,因为这样会给他们的经营造成影响。

“因为全都是不记名、不挂失的卡,如果有人捡到这张卡来消费,我们能不让对方消费吗?”王先生表示,尽管赵女士提供了之前的消费小票和卡号,但他们只能在前台做登记,如果有人拿着这张卡来消费,他们可以暂停这张卡的使用,但若是卡片找不到,丢卡的损失只能由消费者自己承担。并且当时在售卡时就明确告知,卡片售出不记名不挂失、遗失不补办,馆内其他购卡人也都是如此。

在之后的交流过程中,王先生声称有事离开,让当时与赵女士对接购卡的另一位工作人员和记者沟通。而这位工作人员表示,他们目前能做的也就是登记赵女士提供的卡号,如果有人前来消费可以暂停卡片的使用,如果赵女士不满意,可以通过其他渠道反映自己的诉求。当晚9点左右,赵女士告诉记者,游泳馆工作人员与她联系,并退还了办卡的480元费用。

律师:不记名预付卡遗失不补、限期消费,应认定无效

对于赵女士遭遇,北京大成(银川)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安丽表示,整个事件中,赵女士购买的游泳馆预付卡为不记名的单用途商业预付卡。根据2012年9月商务部发布的《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八条相关规定:单张不记名卡限额不得超过1000元,消费者赵女士花480元购买的游泳卡,没有超过限额,是合法有效的。

消费者通过购买电子消费卡并向卡内充值,与发卡人之间形成了合同关系,有权持电子消费卡在余额范围内在游泳馆进行消费。在卡片遗失的情况下,购卡人或充值人遗失的仅是消费凭证,但其向游泳馆购买或充入的金额仍属于购卡人或充值人所有,他人拾得的也仅为消费凭证,并不享有卡内金额的消费权。

“当然,由于赵女士丢失的电子消费卡是不记名的消费凭证,发卡人无法核实购卡人身份的情况下,拾卡人持卡就有权在游泳馆消费。但在电子消费卡内金额并未被他人消费的前提下,在可以确认相应金额是遗失人购买或充入的情况下,遗失人可以要求发卡人确认其对应金额的权利。”安丽律师表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97条的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法定无效事由或者免除、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依法无效。本案当中,游泳馆在电子消费卡背面印制“不挂失、遗失不补办”等条款,系游泳馆单方拟定的格式条款且明确免除其自身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应认定无效。

同时,游泳馆在销售卡片时,限期3个月消费的要求也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的第十九条规定:记名卡不得设有效期;不记名有效期不得少于3年。安丽律师告诉记者:“对于超过使用期限,但是卡内尚有余额的卡,商家应当提供激活或者是换卡的配套服务。如果说持有的预付卡已经超过了使用期限,但是尚有余额资金的消费者完全可以找到商家要求激活,继续使用。”

律师提醒,不记名预付卡本身不记载持卡人的身份信息,流通上具有极大的便利性,但也伴随着极高的交易风险,所以在购买不记名预付卡时,一定要注意向商家索要并保管好相应的收费凭证,并妥善保管,避免丢失。在购买预付卡的时候尽量选择记名的预付卡,同时在向商家交付相应款项的时候,一定要仔细核对收款商家的名称和提供服务商家的名称是否一致。

而发行预付卡的商家,也应该遵守相关法律规定,诚信经营。不得超额收取消费者的充值金额,不得设置少于法律规定的使用期限。如果发生消费纠纷,消费者也可以通过拨打12312商务举报投诉平台热线和12315消费者投诉热线,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记者刘淼刘勇文/图

作者:刘淼 刘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