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里私打地下水井,3年前整改了个啥?
版次:2 作者:刘薇
听说过楼房开洞凿墙的,还真没听过有打井的!本报近日报道,宁夏海吉星物流园里,一房主发现闲置营业房墙面返潮裂缝,打听才知是隔壁租户为了方便洗豆芽,搁屋里打了地下井,还在共用的那面墙旁边安了一排水池子。
事情投诉到贺兰县水务、住建部门,一查,连审批都没有。报道里提到,私自打井的租户被投诉后填了井,贺兰县水务局要求其用沙子、水泥将井口封死,“下一步,也会对他的违法行为进行相应处罚”。
私自打井违法啊。不仅违反了我国水法等相关法规,还可能涉嫌非法采矿罪。因为地下水也属于矿产资源,私自打井取水可能触及到其他矿产资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取用地下水,或者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用地下水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两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此外,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条规定,未经许可或者超越许可范围,擅自开采金属、非金属、煤炭或者其他矿产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也就是说,私自打井的行为如果触及到其他矿产资源,并且造成了严重或特别严重的后果,就可能构成非法采矿罪,要承担刑事责任。
处理和报道不应就此止步——如何“相应处罚”很重要,牵涉到有无足够的震慑作用,令其今后不敢再犯;监管是否改进更重要,作用同上,关系到有无类似行为未被发现。事实上,2020年7月28日,贺兰县水务局联合综合执法局、贺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宁夏海吉星国际农产品物流有限公司自备井进行处理连合整改,对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打井非法取水,未办理取水许可证的宁夏海吉星物流园4眼自备井的问题进行现场查封整改。这则刊发于贺兰县人民政府2020年7月29日部门动态栏目的消息同时提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与水资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宁夏海吉星物流4眼自备井下发水事违法责令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贺兰县水务局于2020年7月28日对宁夏海吉星物流园4眼自备井进行查封,现已全部整改完成。”
整改完成,时隔3年,又有商户楼房里私打地下水井,到底是宣传不到位?还是违法成本太低,抵不过利润?又或者是园区管理和监督执法不到位?这问题值得深思。尤其从作风建设入手严抓安全生产之际,出现此类违法行为,其风险隐患不能不防、监管漏洞不能不堵。作风建设的“深”和“细”、“严”和“实”、“常”和“长”,不是说过、背过就真能过的!
刘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