犬只伤人事件引发关注

懂得防护很重要 文明养犬更关键

版次:3 作者:张梦婷 牛云铭

10月16日上午,在四川成都崇州市一住宅小区内,发生了一起让人震惊的狗咬人事件。通过社交网络传播的视频显示,一名家长携带自己两岁的孩子出单元楼时,遭到小区内一只未系牵引绳且主人不在现场的黑色罗威纳犬的猛烈攻击,此事件直接导致两岁女童受伤严重,目前仍在当地医院重症监护室接受治疗,令人牵挂。

这起悲剧的发生正是由于涉事犬只主人未给犬只采取任何安全措施和约束,没有系牵引绳,且在无人看管的情况下任由犬只在小区内活动引起的。那么,一旦遇到犬只伤人时该怎么自我防护,伤人犬只的主人又该承担怎样的后果呢,记者对此进行了采访。

市民

遛狗不牵绳 害怕又无奈

本报也曾先后报道过多起有关狗咬人和狗咬狗的事件。2021年8月,金凤区一小区老人像往常一样牵着自己的狗外出散步,遭到一只系着牵引绳但无人监管的犬只扑咬,老人多处被咬伤,加上紧张害怕导致血压升高,当场出现了意识模糊的情况,被家人紧急送往医院;同年11月,兴庆区一小区82岁老人回家途中,被一只系着牵引绳的犬只扑咬受伤,事情发生后,犬只主人并未第一时间带老人去医院,而是将老人带回其家中采取消极应对方式,最后干脆直接消失不见,以致老人看病就医的医疗费无人承担。2023年8月,西夏区一小区,一只未采取任何安全措施且无人看管的犬只在小区内随意活动,直接将另外一只束着牵引绳的犬只咬伤。所幸的是这几起事件都未对当事人产生较大的身体伤害,但是精神上受到惊吓不可避免。

这几起事件均是因为犬只主人的不文明养犬行为所致,因此不文明养犬行为在日常生活中,让广大市民深恶痛绝。记者采访过程中,多位市民表示,在自己生活的小区里,经常会看到不文明养犬行为以及不卫生养犬的现象,让他们既害怕又无奈。

训犬师

被犬扑咬切不可从其身后采取行动 正面出击是关键

李彦冰是一名从事了8年训犬工作的民间训犬师,记者向他了解到,一旦遭遇被犬只攻击的突发情况,第一时间要冷静应对,无论是出于救助他人还是自救,切不可攻击犬只头部以下的身体部位,否则会更加激起犬只发起新一轮的攻击行为。

李彦冰告诉记者,犬只的头部位置,其中耳朵、颈部、鼻子以及眼睛是全身最脆弱的地方,被咬时用拳头猛烈攻击这些部位即可。其次,如果犬只颈部有牵引绳可以利用犬只颈部的牵引绳,紧勒犬只颈部不松手,如此情况下犬只几十秒时间内就可感受到明显不适。若是正在攻击人的犬只颈部没有牵引绳,可充分利用自己的腰带、包袋、上衣、卫衣帽子上的绳子等东西第一时间勒向犬只颈部,用尽力气等待一段时间,直至犬只松口停止攻击行为。

此外,陌生人的气味、身上携带物、周围环境等因素都有可能刺激到犬只做出攻击行为。由于幼童身高矮小的原因,一些大型犬还会将幼童当作猎物追赶,李彦冰提醒广大市民,在户外碰到大型犬只,无论对方是否佩戴牵引绳,都应尽量保持一定距离,尤其是碰到流浪狗时,最好第一时间远离。

犬是人类的朋友,养犬也是每个公民享有的权利,但依法养犬、规范养犬、文明养犬也是每个养犬人应尽的义务。在此,呼吁广大养犬人士,出门遛狗时务必给您的爱犬佩戴牵引绳和嘴套,避开人流高峰期,给足他人安全感,也给您自己一份保障。同时,也呼吁每一位市民,做文明养犬志愿者,自觉抵制不文明养犬行为,共同营造整洁有序、安全和谐的生活环境。

律师

狗伤人 主人需承担赔偿及民事责任

狗伤人,作恶是狗,失责是养狗人。要杜绝狗伤人,关键要盯住养狗人。北京浩天(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张丹告诉记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三十条规定:携带犬只出户的,应当按照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防止犬只伤人、疫病传播。未系牵引绳本身就是违法行为。

如果犬只未佩戴牵引绳攻击他人导致侵权事件发生时,犬只主人作为饲养人需承担相应的医疗、误工、精神抚慰金等赔偿民事责任,若侵权后果严重导致对方重伤、残疾或死亡,根据饲养环境和条件的不同,犬只饲养人还有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即相应的刑事责任。其中尤其值得注意的一点是:犬只是否拴绳是法院认定能否入罪的重要依据。

张丹表示,根据《民法典》规定,对于禁止饲养的烈性犬、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不论饲养人是否采取安全措施,受害者是否存在挑逗等导致损害后果发生的行为,饲养人都必须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因此,此类的饲养行为本身就是一种违法行为。

市综合执法局

避免狗咬人事件发生还需社会共治共管

要真正治理不文明养犬行为,监管部门必须加强执法力度,真正做到违法必究。银川市综合执法监督局监督考评科科长刘璿告诉记者,在日常生活中,针对不文明养犬行为,尤其是犬只主人不系牵引绳的行为,如若发生犬只侵权事件的发生,犬只主人除了要承担相应的赔偿和民事责任外,执法人员也会根据《银川市养犬管理条例》相关法规对其采取顶格行政处罚。“此外,我们还会对多次遛狗不牵绳的犬只直接按照无主犬处置罚没。”

记者了解到,根据《银川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四章养犬行为管理第二十条第五款规定:携带犬只进行户外活动时,除了应当束1.5米以内牵引绳牵领,并应当主动避让行人外,今年,执法部门计划就《银川市养犬管理条例》养犬行为管理内容进行提报修订,其中重要一条为:携带犬只进行户外活动时还需要佩戴嘴套,这也意味着,犬只进行户外活动时佩戴嘴套将由以前的提倡变为明确的法律规定。

据介绍,近几年针对不文明养犬行为的监管,已成为银川市综合执法监督局全年开展的常态化执法工作。2023年以来,银川市辖三区综合执法局共开展养犬宣传51场,处理各类犬只投诉802起,处罚不文明养犬行为37起,抓捕流浪犬450只。当下,对于不文明养犬行为,在执法力量有限的情况下,还需要广大群众配合执法人员共同监督,共治共管,共同营造安全和谐的居住环境。如果市民在小区内碰到多次遛狗不牵狗绳的行为,可拨打三区综合执法局犬类管理办公室投诉电话:兴庆区综合执法局犬只管理办公室电话:0951-4011851;金凤区综合执法局犬只管理办公室电话:0951-5191359;西夏区综合执法局犬只管理办公室电话:0951-8772776。

记者 张梦婷 牛云铭 文/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