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抄告单位”前需厘清政策和法律依据

版次:2 作者:孙瑞亭

日前,江苏仪征市交警大队发布的一则关于“骑电动车不戴头盔将被通报到单位”的通告引发关注和热议。随后,此通告被撤回修改,将通报范围限定在公职人员之内,非公职人员则不会被通报至所在村、社区、单位。对此,社交平台上有声音认为:若真的不限定通报范围是否会侵犯个人隐私确实值得深入探讨。的确,在实际运行之中,有必要在“抄告单位”前厘清政策和法律依据。

通过检索可知,仪征市创建办、仪征市公安局近日联合发布《关于对电动车交通违法进行专项整治的通告》,对电动车骑乘人员不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闯红灯、逆向行驶、不按规定车道行驶、加装遮阳棚等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曝光、通报等。其中引发众多网友关注和热议的具体内容为:核实未规范佩戴安全头盔当事人基本信息,明确姓名、身份证号码、违法时间、违法行为,将通报到所在村庄、社区、单位。

交通违法抄告单位的措施与行政处罚中的警告相类似,但依据《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在进行处罚时,应当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并经过法定的程序,而目前我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中,没有相应明确规定。与此同时,在实际交通违法行为通报中,执法部门不会提前告知交通行为违法者,更不会征求违法行为人是否同意的意见。正因为如此,有声音认为,即便是要进行通报也应事先告知当事人,允许当事人对此进行申辩,如果直接将当事人详细身份信息通报到村庄、社区和其单位,程序不当。此外,从个人信息保护的层面来讲,《个人信息保护法》明确规定,国家机关履行法定职责处理个人信息,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程序进行,不得超出履行法定职责所必需的范围和限度。也就是说,曝光的内容和形式需要在公共利益与个人权利之间进行平衡,遵循比例原则。

其实,将违反交通法规的公职人员名单抄告其所在单位并责成单位进行批评、教育,这样的做法在很多城市都有实行,也曾一度引发过讨论,但范围都限定在了公职人员之内,而且也有相应的隐私限定、知悉范围、柔性教育等要求,并不会将范围无限扩大。所以,仪征市在第一时间对通告进行了修改,也是意识到了通告本身所存在的瑕疵。看似工作上的“微问题”,暴露出的还是深层次的法理问题。

将交通违法行为、不文明交通行为抄告至违法者所在单位或社区,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起到震慑效果和减少交通违法行为的发生,这是可以理解的。而且,换个角度看,“抄告单位”其实也是交警部门在履行相应义务。问题的核心就在于,要有范围限定,并且必须在抄告前要厘清政策和法律依据。首先,对普通居民的要求和对公职人员的要求肯定会不一样,要有相应的人群区分和法律依据。其次,处罚要适度,实行前得有政策依据,公职人员的重大利益不会受到侵害,政策措施运行起来就会在接受范围内,毕竟公职人员本就应该对自己的社会行为有更高要求。最后,想要通过抄告制度来进一步提高违法成本,倒逼人们遵守交通法规和避免不文明交通行为,就必须持续完善法律法规,从而让抄告制度更为科学合理,有可操作性和长期效果。

孙瑞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