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户未经业主同意私拆小区景观墙

律师:业主有权主张赔偿或恢复原状

版次:06 作者:张韶奇 王浩南

近日,贺兰县观湖大院的业主们发现,小区大门前的景观墙被人悄悄拆了一半,原本美观大气的形象不复存在。到底是谁拆的?为什么要拆?成了业主们心中的疑问。

竟是商户自行拆除

6月5日上午,记者来到贺兰县观湖大院,据业主们介绍,被破坏的景观墙在小区建设之初就已存在,整个景观墙包含四道幕墙和两处水系,十分美观,提升了小区的品质。

据业主陈先生介绍,5月25日晚上,有业主发现小区大门前有人正在拆除景观墙,劝阻后对方仍旧没有停止,业主情急之下选择了报警。但事后处理一直不明朗,他们连是谁让拆的都不清楚。“物业经理说是他们领导让拆的,我问哪个领导,他就是不说。后面几个单位碰头后又开始推诿,到现在无人问津。”陈先生说,景观墙是小区的门面,他希望能够恢复原状。小区业主张先生告诉记者,他从别人口中得知,是小区门口的商户觉得景观墙遮挡门头,在向有关部门投诉后,自行对景观墙进行拆除。

随后,记者一行来到观湖大院物业公司,并通过电话联系到了该物业公司负责人郭经理。郭经理表示此事现在派出所正在处理,具体事情的经过他也不甚了解。记者又来到贺兰县住建局物业办公室,就相关情况进行了了解。“派出所那边已经做了笔录,是商户自己拆除的,现在的处理方案是由商户自行恢复。”一位参与事件处理的工作人员说。

景观墙属全体业主共有

“先有的售楼部,后面才有的小区,这个景观墙是起初和售楼部一起建起来的。我们报规的手续都有,商户要想拆除,应先征得业主的同意。”负责建设景观墙的开发商宁夏建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相关负责人说,景观墙属于小区公共财产。

针对这起纠纷,宁夏言宗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涛分析认为,如果景观墙属于全体业主所有,那么业主有权向私自拆除的侵权人主张赔偿损失或者恢复原状。“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中,包含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2/3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2/3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的事项,应当经表决专有部分面积3/4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3/4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的业主同意。”

记者 张韶奇 王浩南 文/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