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意同乘”出事故法官调解化纠纷
版次:08 作者:王辉
出门办事邻居刚好开车捎一段路,既节约费用又方便出行。可是在此过程中一旦发生交通事故,该如何承担赔偿责任?近日,贺兰县人民法院就妥善化解了这样一起邻居搭乘“顺风车”发生交通事故而引发的纠纷。
马某与王某是多年的邻居,两人关系一直不错。2023年5月20日,王某要开车出门,马某恰好也准备外出,正好顺路,便坐车一同前往。谁料途中,王某驾驶的汽车与张某驾驶的货车发生碰撞,马某、王某在事故中受伤,车辆受损。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负主要责任,张某负次要责任,马某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经司法机构鉴定,马某伤情构成八级伤残。
因多次协商赔偿事宜未果,马某一纸诉状将王某、张某及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经济损失56万余元。经贺兰县人民法院道路交通事故巡回法庭查明,王某驾驶的车辆投保了交强险,某保险公司首先在交强险保险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予以赔偿,而双方对超出交强险部分的赔偿始终存在较大争议。王某认为自己是出于好心捎带邻居一程,没有收取任何费用,这次事故也并非故意为之,对方要求的赔偿金额太高。而马某则认为自己受伤是因为驾驶人的疏忽,对方应当承担责任。由于赔偿问题,多年的好邻居已经闹僵。
面对争议焦点,法官充分听取双方意见,结合具体法律法规向王某释明驾驶人在无偿搭载他人时,对乘车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仍负有保障义务,在驾驶的过程中更应审慎注意,安全驾驶。又从民法典关于好意同乘和侵权责任方面的相关规定劝导马某,既要维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也不能让好意者寒了心、冷了情,都说远亲不如近邻,遇到矛盾纷争应平和冷静处理,若为此伤了和气就得不偿失了。在法官的耐心释法明理下,保险公司同意赔偿19万余元,王某、张某也与马某就赔偿金额达成一致意见,并当场履行,该案妥善解决。
好意同乘行为具有积极的社会价值,符合社会善良风俗。但驾驶人要做到谨慎驾驶,时刻遵守交通规则,搭乘人自身也要做好安全防护工作,莫让“好事”变“坏事”。
记者 王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