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

孕期内劳动合同到期的劳动合同是否终止?

版次:06 作者:王辉

女职工在孕期内劳动合同到期的,用人单位能否主张终止劳动合同?近日,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终极审理判决了一起特殊的劳动合同纠纷案件。

2021年8月,王女士入职甲公司,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约定劳动合同期限自2021年8月1日至2022年8月1日,月工资为8000元。2022年8月1日起,王女士因妊娠请休产假,2022年10月13日王女士分娩,后再未到岗。王女士工作期间,甲公司向其支付工资33000元。

2023年3月,王女士向金凤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依法裁决解除王女士与甲公司的劳动关系,并由甲公司支付王女士2021年8月至2022年7月工资及经济补偿金等共计8万余元。仲裁委经审理后裁决:确认王女士与甲公司劳动关系解除,由甲公司向王女士支付拖欠的工资及经济补偿金共计6万余元。甲公司不服,提起诉讼,主张双方劳动关系已经根据合同约定于2022年8月1日自然终止。

在一审法院审理期间,金凤区人民法院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王女士与甲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应当延续至王女士孕期、产期、哺乳期结束,因此法院对甲公司主张2022年8月1日双方劳动关系自然终止的意见不予采纳。此外,王女士工作期间甲公司仅支付工资33000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一审法院遂判决确认甲公司与王女士的劳动合同关系解除,甲公司支付王女士工资及经济补偿金共计6万余元。

一审宣判后,甲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近日,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了甲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了一审判决,该案现已生效。

金凤区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法官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劳动权益受法律保护,用人单位不得与之解除劳动合同,即使劳动合同期满,也必须延续至哺乳期满。 记者 王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