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岁少年“鬼探头”被撞负主责
交警提醒:司机应养成“备刹车”的驾驶习惯
版次:07 作者:李姝 金涛
11月11日,银川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公布了一起道路交通事故典型案例。11月1日17时54分许,15岁少年马某在西夏区通山公路由东向西横过马路时,意外与李某驾驶的宁A号牌小型轿车由北向南行驶至此发生碰撞,造成马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
监控显示,马某从公交车下车后,突然从车尾冲出。恰好后方经过一辆小型轿车,由于视线受阻、事发突然,双方来不及作出反应,马某瞬间被撞翻,碰到路旁水泥石墩上,庆幸的是无生命危险。
交警表示,当事人马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行人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从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通过;没有人行横道的,应当观察来往车辆的情况,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不得在车辆临近时突然加速横穿或者中途倒退、折返。所以在该起事故中,当事人马某负主要责任。而当事人李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所以在该起事故中,当事人李某负次要责任。
交警提醒广大市民:机动车驾驶人在行车经过路口、大型车旁、居民区、学校门口和医院门口等“鬼探头”高发区域时,要提高警惕,提前降低车速,并牢记口诀“一看二慢三通过”,遇有遮挡物影响视线,应将脚迅速从油门踏板转移到刹车踏板,一旦有突发情况,随时准备刹车,养成“备刹车”的好习惯,在斑马线前要礼让,主动停车等候,待行人安全通过斑马线后再驾车通过。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出行应遵守交通法律法规,注意来往车辆,按照交通信号指示通行;行人尽量从斑马线上通过路口,非机动车要走非机动车道;行人在通过路口及易发事故的路段时,要注意观察,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再通过,切勿抢路抢行。
记者 李姝 金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