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老赖”有了新“拳法”
版次:02 作者:孙瑞亭
近日,“两高”联合发布《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严厉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行为,切实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
“执行难”问题一直备受关注,尽管联合信用惩戒体系让失信被执行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但总有一些人用各种方式规避执行、逃避执行、抗拒执行。各地“直播抓老赖”的点击量都很高,这也从侧面说明社会对案件执行的关注。因此,迫切需要突出执行的强制性,持续加大执行力度,包括对拒执行为进行刑事制裁。从“两高”这次出台的最新解释中可以发现,对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予以了回应,增强了司法实践的可操作性。
首先是明确了适用标准,司法解释明确列举十项“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比如恶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恶意减损责任财产等行为。明确规定五项“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包括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公证等方式妨害执行,聚众冲击执行现场等行为。这些条文及时、有力且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对于实际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有利于司法机关精准、严肃追责。其次,在实际生活中,一些人会在裁判生效前通过离婚转移财产,或者把房子、车辆等以超低价转手给亲戚,在具体的执行过程中这些家属和亲友会拒绝腾房或者交付资产,有的甚至会通过聚众哄闹的方式来阻碍执行工作。对此,司法解释明确了判决、裁定生效前隐藏、转移财产的可以构成拒执罪,也明确了案外人帮助隐藏、转移财产,可以共同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等,这就使得司法人员在判断是否构成拒执罪的时候,有了更为明确的依据。
另外,从最新司法解释中还能够看到,对被告人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诉时,对其故意毁损、无偿处分、以明显不合理价格处分、虚假转让等方式违法处置的财产,交由执行法院依法处置,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审查。通过进一步加强职责分工,能够提升多个机关之间的配合效力,进而提高打击拒执犯罪的整体效果,切实提升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
孙瑞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