搞笑博主被歌手起诉引热议

直播间模仿秀岂能没有边界

版次:06 作者:《北京晚报》

近日,搞笑博主“四川芬达”被歌手杨坤告了。该事件一石激起千层浪,引发了社交网络关于“模仿与侵权”边界的讨论。对此,有律师指出,网红模仿明星博取流量获利的行为,虽不为法律所禁止,但并非毫无限制。过度模仿很可能侵犯明星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著作权等合法权益。若模仿者故意以明星身份误导公众,骗取打赏或承接商演,还可能构成诈骗犯罪。

模仿杨坤

搞笑博主“吃官司”

“我们被明星杨坤老师告上了法庭。”近日,搞笑博主“四川芬达”发布短视频称,被歌手杨坤起诉了。视频中展示了其收到的起诉状及北京互联网法院传票。

二人自称“芬达”和“阿坤”。他们在短视频中称,去年10月发布了几条“以搞笑为主”的视频,当中“涉及几句杨坤的歌”,但“绝对没有提及杨老师的名字”。然而,视频发布没多久就被强制下架,账号还被封禁了7天。解封后,他们继续发布视频,结果再次被封号30天。春节过后,他们正计划创作视频时,收到了法院传票。杨坤要求运营该账号的蒋某和李某,立即删除多个平台上发布的涉嫌侵害其名誉权的视频,并发布道歉声明,赔偿精神损失费。

记者注意到,“四川芬达”公开被告事件,竟给他们带来了更多的粉丝量。这段时间以来,该账号涨粉超过10万人,截至3月26日,账号粉丝量已达46.5万人。

乱象丛生 网红肆意模仿蹭流量

以娱乐大众为目的的“明星模仿秀”,曾在电视屏幕上流行过一段时间,大众也是喜闻乐见,一笑了之。但近年来,随着短视频和直播平台的兴起,越来越多的网红和内容创作者借助模仿明星吸引流量,引发了诸多乱象,导致“模仿与侵权”的争议不断。这不仅导致被模仿的明星纷纷控诉维权,而且其擦边、无下限等问题也遭到网友诟病。

现象1

招牌动作明码标价

记者发现,一些靠模仿明星赚取流量的网红,变现欲望十分强烈。去年年底,一名女主播为吸引眼球,在直播间模仿田径运动员吴艳妮的赛前动作。她不仅梳着同款四股麻花辫,还刻意模仿她晃肩、指天等招牌动作,并加入夸张表情和扭捏姿态,与吴艳妮在赛场上的力量感和自信心形成强烈反差。

更令人难以接受的是,该女主播将模仿吴艳妮的动作明码标价,提供跳舞、一字马等特定表演内容,无底线的牟利行为引发网友愤怒与不满。事件发酵后,平台很快采取了行动,封禁该主播账号。

现象2

线下活动打擦边球

对于“山寨明星”而言,除了通过网络直播变现,参与线下活动也是常见的赚钱方式。比如,在楼盘开盘庆典、新店开张暖场、婚礼现场等活动中,时常能看到“山寨明星”的身影。

有模仿者在宣传时,故意将艺人的名字放大凸显,只在后面小小地加上一个括号,标注“模仿秀”;还有的人在海报设计中,将艺人的名字置于中心位置,名字上方的不显眼处,则巧妙地加上了一个小小的“小”字,眼神不好的观众还以为是艺人本人来了。

现象3

商演出场直接“冒名”

一些模仿者在参加商演时,商家制作的海报甚至不标注任何体现“模仿”的信息。多年前,长相酷似林俊杰的歌手范某某,打着林俊杰的名号四处商演,模仿林俊杰的嗓音演唱《江南》《曹操》等经典歌曲,在酒吧以“模仿秀”名义赚钱。而商家的海报则直接以“林俊杰”或“我和JJ有个约会”进行宣传,冒充意图明显。一些观众难以辨认,遭受蒙骗。

还有山寨明星“月光伍佰”,早些年在苏州参加商业活动时,主持人以“摇滚教父、词曲创作人、音乐人……我们的伍佰老师”介绍其出场。“月光伍佰”出场后不仅未澄清身份,还继续假冒歌手伍佰表演,后被伍佰的粉丝识破。伍佰通过经纪公司发表公开声明,提醒粉丝谨防受骗,“月光伍佰”随后才发文道歉。

应明确“模仿”的行为边界

一些专家认为,看待“山寨明星”现象,不能仅仅停留在保护明星权益和指责“山寨明星”的层面,更需要明确“模仿”的行为边界,让模仿者清楚知道哪些行为可为,哪些行为不可为。这对于明星和“山寨明星”双方都更有意义。

知识产权专业律师常莎表示:“虽然明星作为公众人物对他人行为有一定的容忍义务,但模仿并非毫无限制。过度模仿可能侵犯明星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著作权等合法权益。”

常莎指出,模仿明星博取流量获利虽不为法律所禁止,但模仿应具备边界感。单纯模仿行为一般不构成肖像权侵犯,但如果模仿行为包含贬损或丑化明星形象的内容,或通过模仿误导公众、造成不良影响,则可能侵犯明星的肖像权和名誉权。以蒋某和李某模仿杨坤事件为例,二人表演动作浮夸、语言低俗,具有侮辱、贬低和丑化性质,虽未明确提及杨坤名字,但从穿搭、动作、背景等方面足以让公众认为指向杨坤,可能构成对杨坤肖像权和名誉权的侵犯。

此外,模仿者在直播表演或商业活动中,应在显著位置主动表明身份。若未经授权在封面宣传中使用明星姓名,可能侵犯明星姓名权。同时,模仿者在表演中使用明星原创作品,如歌曲、电影片段等,需提前取得授权,否则可能侵犯著作权。不过,仅模仿明星表演风格,如特定唱腔、舞蹈动作,且未直接复制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在现行法律框架下不被认定为侵权。

“模仿者不能假借明星身份营利。”常莎说,若模仿者利用与明星相似的外貌或声音,导致公众混淆,误以为是明星本人,除可能侵犯肖像权或姓名权外,还可能符合“商业混淆行为”特征,涉嫌不正当竞争。

常莎表示,若模仿者故意以明星身份误导公众,骗取打赏或承接商演,则可能构成诈骗罪,需承担刑事责任。如去年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审理的假冒靳东诈骗案,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冒靳东身份骗取他人财物,最终被以诈骗罪判刑。

据《北京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