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次:07 作者:冯杨

离职工程师王先生(化姓)将前公司告上了法院,追讨自己两年来节假日和休息日期间的加班费。湖北武汉东湖高新技术法院认为,在休息时间通过社交媒体付出实质性劳动,同样构成加班,用人单位必须依法支付报酬,经核算,判决公司支付王先生加班费5000元。
法官表示,随着工作方式多元化,通过微信等线上工具在休息时间处理工作的情况非常普遍,判断加班的核心在于是否在标准工作时间外付出了实质性劳动。如果劳动者法定节假日通过线上方式处理了明确、具体的工作任务,而非仅仅是偶尔回复简单信息,就可能被认定为加班。
■网言网语
网友@叮叮当当:“关键在‘实质性劳动’这五个字。以后假期回工作微信得留个心,如果是讨论具体任务、安排工作,记得截个图,这都是维权的重要证据。”
文字由 冯杨 整理 图片均为视频截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