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理“幽灵外卖”网络餐饮服务新规公开征求意见

外卖应为“无堂食”商家加专属标识

版次:08 作者:《南方都市报》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起草了《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11月16日。

《规定》拟通过明确平台与第三方机构、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及委托配送单位在食品安全上的责权边界,细化平台在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经营资质审核、日常监测抽查以及信息公示等方面的要求,有效防止“幽灵外卖”现象。

未实现“互联网+明厨亮灶”

商家不得上线交易

《规定》要求,平台提供者应当对新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经营资质进行实地审查,留存实地审查记录备查,登记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联系方式及经营资质编号等信息,保证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经营资质载明的信息与实际经营一致。

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互联网+明厨亮灶”进行审查,未实现“互联网+明厨亮灶”的不得上线交易。平台提供者应当禁止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使用同一经营资质重复申请入网。平台提供者应当与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食品安全责任,禁止平台提供者通过协议减轻或者免除自身应当承担的食品安全责任。

《规定》要求,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经营资质、加工制作、卫生环境等进行监测和抽查。每月线下抽查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比例不低于5%,2年内实现全覆盖。监测和抽查结果留存备查,留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平台提供者发现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采取及时制止、暂停服务等措施。相关信息及时报告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商家取餐地址

与经营资质载明的经营场所一致

《规定》要求,平台提供者应当在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主页面显著位置持续公示经营资质。网店招牌名称应当与实体经营门店招牌名称一致,取餐地址与经营资质载明的经营场所一致。

平台提供者应当在平台餐饮服务提供者列表页面首页以及不提供堂食服务的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以下简称“无堂食外卖提供者”)主页面对无堂食外卖提供者加注“无堂食”标识。

《规定》要求,平台提供者应当为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互联网+明厨亮灶”视频信息上传和页面展示等事项提供技术支持,并在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主页面显著位置标明“互联网+明厨亮灶”跳转标识,“互联网+明厨亮灶”视频信息应当至少留存14天。

平台提供者和通过自建网站提供餐饮服务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履行记录义务,如实记录网络餐饮服务的订单信息,包括食品名称、下单时间、配送人员、送达时间以及收货地址等,信息保存时间自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少于6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经营资质失效的,平台提供者应当立即停止服务。

商家不得使用同一经营资质

在同一平台开设多家网店

《规定》要求,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依法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配备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具有实体经营门店并依法取得经营资质,并按照经营资质载明的主体业态、经营项目等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超范围经营。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不得使用同一经营资质在同一平台开设多家网店。

《规定》要求,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实施“互联网+明厨亮灶”,监控画面覆盖餐饮食品加工制作的关键过程,并保证正常运转。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在网上公示经营资质信息、餐饮食品名称和主要原料名称信息,公示的信息应当真实。

商家不得将订单

委托其他餐饮服务提供者加工制作

《规定》要求,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加工制作餐饮食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得在加工操作区外加工制作食品,不得将订单委托其他餐饮服务提供者加工制作;

(二)网络餐饮服务提供的餐饮食品的主要原料应当与实体经营门店提供的餐饮食品保持一致。

《规定》要求,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使用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容器、餐饮具和包装材料,对餐饮食品进行包装、封口,并保证封口开启后无法复原和便于消费者辨识,防止餐饮食品在配送过程中受到污染。

未实施“互联网+明厨亮灶”

最高罚商家3万元

《规定》明确,平台提供者未履行相应备案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平台提供者未将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经营资质与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体资质信息进行校验比对的;校验不成功上线经营的;未按期将经营资质信息推送给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由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5000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规定》明确,平台提供者收到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关于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违法违规行为信息等通报未采取相应措施的;采取措施后擅自恢复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线上经营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使用同一经营资质在同一平台开设多家网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规定》明确,平台提供者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使用同一经营资质重复申请入网予以通过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不具备实体经营门店的,或者未依法取得经营资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规定》明确,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未实施“互联网+明厨亮灶”、监控画面未覆盖餐饮食品加工制作的关键过程或通过遮挡、偏移、断网等方式故意影响正常运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未在网上公示经营资质信息、餐饮食品名称和主要原料名称信息或公示的信息不真实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加工操作区外加工制作食品,或者将订单委托其他餐饮服务提供者加工制作,或者入网餐饮服务提供的餐饮食品的主要原料与实体经营门店提供的餐饮食品不一致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据《南方都市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