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次:02 作者:《扬子晚报》

近日,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黄金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明确自2025年1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对在上海黄金交易所、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的标准黄金实施一系列增值税政策调整。该项新政会不会对黄金市场的消费带来影响呢?
在南京市的国金中心老铺黄金门店,店员向记者推介一款蝴蝶吊坠,据称采用非遗技艺,售价20110元,表示“按件计价,工艺复杂度、镶钻数量都会影响定价,不会另收税费”。
“最近来店里的客人都在问这个税费的事。”在朝天宫一家打金铺,一位打金师傅告诉记者,“我们店上周还没加价,但现在开始要在当日金价基础上每克加收70元税费。”
与零售市场形成对比的是,黄金回收市场表现稳定,多家回收商报价集中在900元/克左右,保持着较为稳定的价差。
据悉,新规首次将黄金交易按用途划分为“投资性”与“非投资性”两类,所谓投资性用途,包括直接销售,以及加工生产含金量99.5%及以上的金条、金块、金锭、金片或者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发行的法定金质货币;而非投资性用途,主要指黄金首饰加工、工业用金等。
德恒律师事务所南京办公室的荣雷律师解释,通过交易所购入金条用于投资的,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并可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但当这些金条再次销售时,不仅需全额缴纳增值税,且只能向购买方开具普通发票。“这种‘进项可抵、销项无专票’的设计,会在一定程度上抑制黄金的二次流通。”而对于非投资性用途,荣律师指出,其进项抵扣相当于“打了折扣”——一般纳税人通常可按13%税率抵扣,但此处仅能按6%的扣除率计算。
法律人士表示,普通人转让自用、佩戴过的黄金首饰等,原则上无需缴纳增值税。但若个人频繁、大规模销售黄金饰品,可能被税务部门认定为“经营性销售”,需按小规模纳税人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具体结合交易频率、金额、是否有固定经营场所等因素综合判断。 据《扬子晚报》